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1:1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则,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原告,有必要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与被申述的详细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清晰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而不是企业、集体或许其他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依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详细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议存在的问题。比方案子现实确认过错、证据不足、违背法令规则、程序不合法、处分不妥等等。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要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干确认。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有必要清晰提出吊销或许改变原判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现实和法令依据,来证明自己建议的正确。
(4)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统辖。
(5)有些法令、法规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议,能够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未规则能够直接申述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请求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