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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的加工进出口订货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6:27
 
独特的加工进出口订购合同纠纷 提请裁定处理合同争议
1995年6月8日,香港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和深圳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在深圳签定了95SP23/E001号货品出口合同。合同约好:深圳公司向香港公司供给合计价值港币47万余元的正革拼皮服装和正革拼皮旅行包的货品。第一批货品1995年6月8日曾经离岸,由卖方告诉买方,买方按时发柜出货。另约好合同签定后,买方交给卖方人民币5.3万元作为全年事务保证金。合同第17条第二款约好:买方担任监督工厂的质量和交货期,由此发作的一切问题丢失由买方担任。
1995年6月8日,深圳公司又以需方身份与供方杭州某皮革制品公司(下称厂家)就同一批货品签定了95SP23/B001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向供方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5.7万多元。
1995年6月11日、27日,香港公司在其发给深圳公司的传真件中对皮衣样式和旅行袋的色彩份额、出货数量别离做了调整。
尔后,两边因货品的交给问题发作争议,香港公司称深圳公司延期交货并擅自处理货品,要求交还保证金,深圳公司则以为香港公司在法令上已不存在,且最初曾拒收货品,争议一向未能处理。香港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请了裁定。
争议焦点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深圳公司的裁定署理人深圳执业律师潘翔提出:申请人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有用期至1995年10月13日届满,之后香港公司没有续展商业登记证有用期,没有参与商业登记署的年检,香港公司在法令上已不存在。香港公司称其因为托付会计师行进行清盘,因而商业登记证未有续期。事实是,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在1995年10月就已到期,而托付会计师行清盘是1999年3月的事,香港公司并不是因为托付会计师行清盘而未续展商业登记。所以香港公司在停止四年后,以清盘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裁定,主体资格不适格。
香港公司辩称:已向裁定庭提交了经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及关于香港公司董事会派遣张先生全权署理参与本裁定案的审理包含签署有关文件等抉择的公证书。已充分证明香港公司已托付会计师行清盘,致使商业登记未有续期,申请人以香港公司清盘委员会为本裁定案裁定申请人契合法令规则。
争议焦点二:合同第17条第二款的效能 香港公司提出:众所周知,质量和交货时刻应当属卖方的职责,但该合同却将卖方的首要职责变成了买方的职责,可见该条款违反了平等互利、权利职责对等的准则,是不公平条款,应当属无效条款。故深圳公司以该条款确定香港公司负有质量和交货期的职责是极端过错的。
深圳公司辩称:厂家系香港公司自行联络,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期、色彩、样式等合同内容也系香港公司与厂家自行谈妥,只是因为厂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才由深圳公司署理出口。本案的法令关系,究其本质是外贸署理。厂家是香港公司自行联络的客户,深圳公司对其资信并不了解,所以事务的首要内容包含交货期、质量,增值税发票的实在性问题,均由香港公司担任。上述条款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成果,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在法令没有禁止性规则的情况下,其约好合法有用,依法应受法令保护。
争议焦点三:两边是否履约 香港公司称:深圳公司未按约好于1995年6月30日前将货品运至深圳,而是至7月4日才将货品运到深圳。且货质量量也存在很大问题,即大部分皮衣因暴雨淋湿受潮。因而香港公司向深圳公司提出降价要求,深圳公司回绝,香港公司拒收了这批货。
深圳公司则称:1995年6月30日货品发至深圳,因出口合同约好的是FOB条款,深圳公司告诉香港公司派车装货出境。但是香港公司拒不提货,深圳公司只能于1995年7月4日将货入了笋岗库房。这以后深圳公司屡次催告香港公司提货,也屡次催告厂家来人处理这票货,均未果。香港公司还曾于1995年9月1日发来传真要求解除合同。在香港公司长达一年多时刻未实行提货职责的情况下,深圳公司为了防止货品压仓的经济丢失扩展,不得已于1996年8月将货品降价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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