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举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5:55
李某系修建公司工人,2010年9月18日,在工地的脚手架上施工时,因脚踏空从脚手架上摔下。事发后李某只觉得腿部微痛,没介意,但第二天早晨,李某却现已无法站立,到医院查看确诊为小腿骨折。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请求,但公司以为李某受伤后没有向公司及时申报,其受伤可能是回家后自己构成的,所以不同意承当相应补偿职责。李某无法到法院寻求法令协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确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因作业受伤,应当确定为工伤。但因李某没有及时申报,这就触及两边怎么举证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位置,所以是否构成工伤的举证职责主要由用人单位承当。本案中,李某应有搭档证明其确实是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因作业受伤。别的,李某还需提交医院的确诊证明,以确认其受伤的现实。从表面上看,这两个根据都不是确定工伤的直接根据,但二者能够构成有用的根据链,证明李某受伤的原因是在作业场所和作业时间。这就能够证明李某的伤系工伤。关于修建公司建议,尽管该状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则,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确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所以公司以为李某的伤不是工伤,就应当对自己的建议承当举证职责,不然就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确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因作业受伤,应当确定为工伤。但因李某没有及时申报,这就触及两边怎么举证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位置,所以是否构成工伤的举证职责主要由用人单位承当。本案中,李某应有搭档证明其确实是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因作业受伤。别的,李某还需提交医院的确诊证明,以确认其受伤的现实。从表面上看,这两个根据都不是确定工伤的直接根据,但二者能够构成有用的根据链,证明李某受伤的原因是在作业场所和作业时间。这就能够证明李某的伤系工伤。关于修建公司建议,尽管该状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则,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确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所以公司以为李某的伤不是工伤,就应当对自己的建议承当举证职责,不然就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