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有何差异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安全法施行法令》)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期收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尽管两者收效纯属巧合,但两者之间却有着必定的联络,由于大都交通事端的处理都会涉及到民事补偿的问题,尤其是人身危害补偿。就交通事端的危害补偿的规模、标准应当与一般的危害补偿相共同已构成共同,但对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的依据依然存在很大的不合。笔者以为,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与危害补偿职责的分配存在纷歧致性,即在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时,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所确认的现实不能直接作为案子的现实予以确认,法院应当予以从头查实,理由如下:
一、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性质上剖析,它不具有对民事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的辅导功用。
《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则“为了保护交通秩序,防备和削减交通事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产业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进步通行功率,拟定本法”。它是跟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处理新的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发作的,因而,它具有社会法的性质;一同,它为公安交通办理部门对路途、车辆、驾车人员的办理和执法监督供给了法令依据,因而,它又具有公法的性质。交通事端的处理和职责确认,正是表现了一种国家公权利的干与。交通事端民事危害补偿请求权,属私法的领域,对它的归责准则的确认,表现的是一种审判权和被迫权,两类法令在准则上存在差异性,不存在辅导和约束的联系。正由于如此,在法院审理交通事端的危害补偿案子时,应当从一般民事法令标准动身,就危害补偿的法令现实 确认的标准、补偿规模、归责准则应和其他的危害补偿相共同,不应受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搅扰。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首要,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公安部门能够依据职责确认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人作出罚款、拘留、约束驾车人员的资历等终究的行政决议,从这个意义上说,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为终究的行政决议所必经的程序和过程,是详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特性。职责确认的首要功用在于为公安机关行使终究的行政处罚权供给依据,是一种自动性权;其次《交通安全法》已把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调停权,从曩昔的必经程序转变为依当事人的请求而被迫进行,调停已不再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首要职责。尽管公安机关在调停时依然把职责确认作为依据来分配补偿职责,但这已不是职责确认的首要功用。终究,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时,并不受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的约束,应当以查看依据的一般准则对引发交通事端的法令现实、差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查询,假如法院以为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职责确认与现实不符或与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不符,彻底能够按自己查明的现实、适用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赞同。当事人在申述或抗辩时,能够按自己建议的现实和以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准则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约束或先置行使撤销权。
二、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危害补偿的职责分配在归责办法上存在差异性。
《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的行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及差错的严峻程序,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依据本规则,确认交通事端的职责有两个要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和差错的严峻程度。至于关于什么是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在公安部《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作了一些论述,但有一点能够必定,在这里指的“效果”必定有别于民法上所指的“差错”,而且这在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中是一个关健的要素,也就是说,在交通事端中,行为人有平等的差错不用定承当平等的职责,差错大的不用定是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人。这种归责办法,是无法用民事职责的归责办法来加以解说的。民事法令的归责准则有三种,即以差错职责准则(包含差错推定准则)为准则,它着重的危害补偿的四个要素,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及片面上有差错,别的以无差错准则和公平准则为破例,但不管哪一种归责准则,都不能表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中的“效果”说。
两类法令标准在职责分配的差异性,还表现在它们对各自破例状况的详细规则上。《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该规则包含职责确认的两种破例状况,第一种是发作事端后当事人逃逸有必要承当的职责,第二种是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有必要承当的职责。这两种状况,都弱化的差错职责的准则。《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标第二项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选用必要处置的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该规则着重的是交通事端行为人在事端中的效果和对行人的保护。尽管它也无法用无差错准则和公平准则来加以解说,但从社会法的视点看,它以加强办理和保护社会利益为动身点,因而,这种破例归定是契合立法精力的,但它不用定就契合民法的准则,而危害补偿案子的审理,有必要受民法法令准则的约束。民法归责准则的破例,首要表现在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平职责准则上,无差错职责的受害人往往不是自动行为人,而是被迫受害者;公平职责准则也是在查明两边都没有差错,从其他法令联系视点又找不到职责承当者时才适用 .这两者归责准则的破例,都契合公平正义而被危害补偿归责准则所接收。因而,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破例,在危害补偿的诉讼过程中,应当答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证明自己差错的巨细,终究依据差错来确认补偿数额的分配。
三、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危害补偿职责分配在适用法令的规模上的差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安全法施行法令》)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期收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尽管两者收效纯属
前面现已对职责确认的性质作了论述,已然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作终究详细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它所适用的法令被约束在必定的规模内,首要包含《路途交通安全法》、《安全法施行法令》和《交通事端处理规则》等。由于遭到自身权利规模和法令适用规模的约束,因而,在职责确认中,有或许对差错的举证职责、职责人的规模等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剖析,然后导致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危害补偿的职责分配不相共同,试举成荣龙交通事端一案加以阐明。
2003年6月3日,成荣龙驾驭二轮摩托车正常逾越兰建驾驭的电瓶三轮车时,由于电瓶三轮车后轴忽然断离,使电瓶车的左后轮弹出,碰击刚好并行的成荣龙的摩托车,使成荣龙跌至逆向车道,被正在逆向车道正常行使由陈福桂驾驭的农用车揉捏,形成成荣龙逝世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确认是一同意外事件,并查明陈福桂的农用车有超载的违章行为。后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调停,未能达到共同的补偿定见,成荣龙的家人把兰建、陈福桂告上法院。法院审理以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是意外事件,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的差错,因而应当按公平准则由各当事人分管职责,考虑到陈福桂有违章行为,应适当多分管一些。法院审理该案在分配民事补偿职责时,彻底选用了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这种观念有许多值得商讨之处。
首要,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在作出职责确认时,假如以为三轮车的后轴开裂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但由于遭到适用法令标准的约束,并不能适用其他法令规则(如《产品质量法》)追查第三人(如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职责,只能对交通事端两边行为人的片面上是否有差错作出判别。但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彻底能够从产品质量的视点,追查真实有差错的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彻底选用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显属不当。
其次,对三轮车后轴的开裂还有一种或许,即三轮车自身超载、受过外力效果或长时间运用不当而留下危险,对此,成荣龙是否知道应或应当知道对差错的确认至关重要。由于公安机关交通事端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对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职责。本案中,成荣龙只要对后轴的开裂声明是无法预见的,假如公安机关以为他片面有差错,对此公安机关应承当举证职责,在民事补偿案子审理中,举证职责刚好相反,假如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形成后轴开裂的,成荣龙对后轴的开裂自己是否有免责条件应负举证职责,不然,推定片面上是有差错的,应当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这也是两者在适用法令上的纷歧致形成。
终究,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意外事件不等于民事法令上所建议的意外事件。正由于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端时,受适用法令规模和权利性质的约束,在确认终究的职责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等方面,有别于民事危害补偿的法令准则。即便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兢敬职守,依然不能防止这种差异性。可是,假如适用了民事法令,对差错的确认的定论或许刚好相反,不用定得出是意外事件的定论。所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意外事件,并不等于民事补偿案子的公平准则。
四、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的悉数法令现实从头查看的必要性。
在《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前,路途交通事端与非路途交通事端的界限仍是比较显着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除对非路途交通事端的现实由于公安机关路途交通办理部门没有作出职责确认而不得不查看外,一般对路途交通事端不再作查看而直接以职责确认作为依据被选用。《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路途交通事端的规模将愈加广泛,有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危害补偿案子也越来越多,假如不对交通事端的现实予以从头查看,将会越来越要挟民事危害补偿的法令准则,在实践中,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时间以来,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性质走进一个误区,以为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书是一种行政决议,假如当事人对职责确认书无异议或通过救助程序(如请求复议)依然得不到更正,那么它便具有法令效能而能够直接被选用。对引发交通事端和现实、差错、职责不用再去查实。
2、法官怠于行使查看的权利。尽管意识到职责确认书是一种依据,但以为已然专业组织已作出版面的确认,具有很大的证明效能,无需再糟蹋精力去从头查询,对当事人的抗辩现实不作过多的考虑。
3、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的功用缺少正确的了解,以为职责确认一旦作出,假如不服提出异议后,现已选用了一切的救助办法后仍得不到支撑而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很少有人考虑用更广泛的法令标准,更充沛的变归责准则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管是哪种原因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民事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相混杂,都离不开传统的有关交通立法的缺点。假如职责确认的功用首要在于公安机关施行终究的行政处罚权,而且民事调停功用越来越弱化时,那么交通的职责确认存在的必要性值得讨论;假如在民事补偿程序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仅作为依据运用的话,那么把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不作点评待的现场勘测图、查看、查询状况、判定、查验的定论等资料交给法官, 法官或许会对交通事端的现实、行为人的差错、民事补偿的分配等作出愈加客观、全面、公平的判别。
一、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性质上剖析,它不具有对民事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的辅导功用。
《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则“为了保护交通秩序,防备和削减交通事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产业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进步通行功率,拟定本法”。它是跟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处理新的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发作的,因而,它具有社会法的性质;一同,它为公安交通办理部门对路途、车辆、驾车人员的办理和执法监督供给了法令依据,因而,它又具有公法的性质。交通事端的处理和职责确认,正是表现了一种国家公权利的干与。交通事端民事危害补偿请求权,属私法的领域,对它的归责准则的确认,表现的是一种审判权和被迫权,两类法令在准则上存在差异性,不存在辅导和约束的联系。正由于如此,在法院审理交通事端的危害补偿案子时,应当从一般民事法令标准动身,就危害补偿的法令现实 确认的标准、补偿规模、归责准则应和其他的危害补偿相共同,不应受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搅扰。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首要,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公安部门能够依据职责确认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人作出罚款、拘留、约束驾车人员的资历等终究的行政决议,从这个意义上说,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为终究的行政决议所必经的程序和过程,是详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特性。职责确认的首要功用在于为公安机关行使终究的行政处罚权供给依据,是一种自动性权;其次《交通安全法》已把交通事端危害补偿的调停权,从曩昔的必经程序转变为依当事人的请求而被迫进行,调停已不再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首要职责。尽管公安机关在调停时依然把职责确认作为依据来分配补偿职责,但这已不是职责确认的首要功用。终究,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时,并不受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的约束,应当以查看依据的一般准则对引发交通事端的法令现实、差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查询,假如法院以为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职责确认与现实不符或与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不符,彻底能够按自己查明的现实、适用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赞同。当事人在申述或抗辩时,能够按自己建议的现实和以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准则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约束或先置行使撤销权。
二、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危害补偿的职责分配在归责办法上存在差异性。
《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的行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及差错的严峻程序,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依据本规则,确认交通事端的职责有两个要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和差错的严峻程度。至于关于什么是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在公安部《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作了一些论述,但有一点能够必定,在这里指的“效果”必定有别于民法上所指的“差错”,而且这在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中是一个关健的要素,也就是说,在交通事端中,行为人有平等的差错不用定承当平等的职责,差错大的不用定是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人。这种归责办法,是无法用民事职责的归责办法来加以解说的。民事法令的归责准则有三种,即以差错职责准则(包含差错推定准则)为准则,它着重的危害补偿的四个要素,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及片面上有差错,别的以无差错准则和公平准则为破例,但不管哪一种归责准则,都不能表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中的“效果”说。
两类法令标准在职责分配的差异性,还表现在它们对各自破例状况的详细规则上。《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该规则包含职责确认的两种破例状况,第一种是发作事端后当事人逃逸有必要承当的职责,第二种是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有必要承当的职责。这两种状况,都弱化的差错职责的准则。《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标第二项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选用必要处置的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该规则着重的是交通事端行为人在事端中的效果和对行人的保护。尽管它也无法用无差错准则和公平准则来加以解说,但从社会法的视点看,它以加强办理和保护社会利益为动身点,因而,这种破例归定是契合立法精力的,但它不用定就契合民法的准则,而危害补偿案子的审理,有必要受民法法令准则的约束。民法归责准则的破例,首要表现在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平职责准则上,无差错职责的受害人往往不是自动行为人,而是被迫受害者;公平职责准则也是在查明两边都没有差错,从其他法令联系视点又找不到职责承当者时才适用 .这两者归责准则的破例,都契合公平正义而被危害补偿归责准则所接收。因而,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破例,在危害补偿的诉讼过程中,应当答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证明自己差错的巨细,终究依据差错来确认补偿数额的分配。
三、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危害补偿职责分配在适用法令的规模上的差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安全法施行法令》)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期收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尽管两者收效纯属
前面现已对职责确认的性质作了论述,已然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作终究详细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它所适用的法令被约束在必定的规模内,首要包含《路途交通安全法》、《安全法施行法令》和《交通事端处理规则》等。由于遭到自身权利规模和法令适用规模的约束,因而,在职责确认中,有或许对差错的举证职责、职责人的规模等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剖析,然后导致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危害补偿的职责分配不相共同,试举成荣龙交通事端一案加以阐明。
2003年6月3日,成荣龙驾驭二轮摩托车正常逾越兰建驾驭的电瓶三轮车时,由于电瓶三轮车后轴忽然断离,使电瓶车的左后轮弹出,碰击刚好并行的成荣龙的摩托车,使成荣龙跌至逆向车道,被正在逆向车道正常行使由陈福桂驾驭的农用车揉捏,形成成荣龙逝世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确认是一同意外事件,并查明陈福桂的农用车有超载的违章行为。后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调停,未能达到共同的补偿定见,成荣龙的家人把兰建、陈福桂告上法院。法院审理以为: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是意外事件,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的差错,因而应当按公平准则由各当事人分管职责,考虑到陈福桂有违章行为,应适当多分管一些。法院审理该案在分配民事补偿职责时,彻底选用了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这种观念有许多值得商讨之处。
首要,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在作出职责确认时,假如以为三轮车的后轴开裂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但由于遭到适用法令标准的约束,并不能适用其他法令规则(如《产品质量法》)追查第三人(如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职责,只能对交通事端两边行为人的片面上是否有差错作出判别。但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彻底能够从产品质量的视点,追查真实有差错的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彻底选用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显属不当。
其次,对三轮车后轴的开裂还有一种或许,即三轮车自身超载、受过外力效果或长时间运用不当而留下危险,对此,成荣龙是否知道应或应当知道对差错的确认至关重要。由于公安机关交通事端的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对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职责。本案中,成荣龙只要对后轴的开裂声明是无法预见的,假如公安机关以为他片面有差错,对此公安机关应承当举证职责,在民事补偿案子审理中,举证职责刚好相反,假如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形成后轴开裂的,成荣龙对后轴的开裂自己是否有免责条件应负举证职责,不然,推定片面上是有差错的,应当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这也是两者在适用法令上的纷歧致形成。
终究,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意外事件不等于民事法令上所建议的意外事件。正由于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端时,受适用法令规模和权利性质的约束,在确认终究的职责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等方面,有别于民事危害补偿的法令准则。即便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兢敬职守,依然不能防止这种差异性。可是,假如适用了民事法令,对差错的确认的定论或许刚好相反,不用定得出是意外事件的定论。所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意外事件,并不等于民事补偿案子的公平准则。
四、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端的悉数法令现实从头查看的必要性。
在《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前,路途交通事端与非路途交通事端的界限仍是比较显着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除对非路途交通事端的现实由于公安机关路途交通办理部门没有作出职责确认而不得不查看外,一般对路途交通事端不再作查看而直接以职责确认作为依据被选用。《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路途交通事端的规模将愈加广泛,有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危害补偿案子也越来越多,假如不对交通事端的现实予以从头查看,将会越来越要挟民事危害补偿的法令准则,在实践中,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时间以来,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性质走进一个误区,以为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书是一种行政决议,假如当事人对职责确认书无异议或通过救助程序(如请求复议)依然得不到更正,那么它便具有法令效能而能够直接被选用。对引发交通事端和现实、差错、职责不用再去查实。
2、法官怠于行使查看的权利。尽管意识到职责确认书是一种依据,但以为已然专业组织已作出版面的确认,具有很大的证明效能,无需再糟蹋精力去从头查询,对当事人的抗辩现实不作过多的考虑。
3、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的功用缺少正确的了解,以为职责确认一旦作出,假如不服提出异议后,现已选用了一切的救助办法后仍得不到支撑而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很少有人考虑用更广泛的法令标准,更充沛的变归责准则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管是哪种原因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和民事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相混杂,都离不开传统的有关交通立法的缺点。假如职责确认的功用首要在于公安机关施行终究的行政处罚权,而且民事调停功用越来越弱化时,那么交通的职责确认存在的必要性值得讨论;假如在民事补偿程序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仅作为依据运用的话,那么把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不作点评待的现场勘测图、查看、查询状况、判定、查验的定论等资料交给法官, 法官或许会对交通事端的现实、行为人的差错、民事补偿的分配等作出愈加客观、全面、公平的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