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鑫海陶瓷公司与六眼冲居委会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9:57

鑫海陶瓷公司与六眼冲居委会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原告宜昌市鑫海陶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江南喧嚣庵。
   法定代表人柯希光,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董天衡,该公司干部。
    托付署理人段炳荣,湖北试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六眼冲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冯发坤,主任。
    托付署理人黄发科,副主任。
    托付署理人邓春,湖北惠顾律师事务所法令工作者。
    原告宜昌市鑫海陶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鑫海陶瓷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六眼冲居委会(以下简称六眼冲居委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宁晓云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董天衡、段炳荣、被告的托付署理人邓春、黄发科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鑫海陶瓷公司诉称,1996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六眼冲村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就原、被告两边一起出资组成的联营企业“宜猇砖瓦厂”的股权转让以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晰约好,即被告出资20万元,购买原告在该砖瓦厂的60%的股权,付款方法及时刻一个月再洽谈。协议签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责任,但找被告洽谈付款方法及时刻时,被告以种种理由延迟。至今中止,被告已实践运营该砖瓦厂长达四年,但转让费20万元分文未付。原、被告所签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协议合法有用,应遭到法令保护,被告应向原告付出转让费。现依法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付出购买股权转让费20万元。
    被告六眼冲居委会当庭辩称,原、被告1996年所签定的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所附条件未成果,该协议未收效;一起因两边联营时未约好股份,不存在股权转让,该协议也违反了有关不得设保底条款的规则,为无效协议;别的该协议也已超越诉讼时效,2000年原告给我单位发信件后,我单位已回函要求原告回来一起运营。故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审判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6日,原宜昌市砖瓦厂(甲方)与原枝江县猇亭镇六眼冲村民委员会(乙方)签定《联营协议书》,商定两边一起出资在六眼冲村联营开办宜猇砖瓦厂,甲方供给红砖出产全套设备、辅佐设备及厂房、宿舍、办公室等土建费用并担任施工,乙方供给出产场所。之后,宜猇砖瓦厂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以现金出资了50.40万元,乙方以土地使用权折款46.20万元,两边一起运营。后宜昌市砖瓦厂改变为宜昌市鑫海陶瓷实业总公司,枝江县猇亭镇六眼冲村民委员会改变为宜昌市猇亭区六眼冲村民委员会(后又改变为六眼冲居民委员会)。因企业运营管理不善,1994年1月7日,鑫海陶瓷公司与六眼冲村签定了协议,约好鑫海陶瓷公司将其在宜猇砖瓦厂的60%股权转让给六眼冲村,六眼冲村付清约好费用后两边一起到工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同年4月1日,鑫海陶瓷公司向六眼冲村发函,以六眼冲村未依约付款为由要求免除“94.1.7”协议,六眼冲村于同月28日回函要求按“94.1.7”协议办,但一向未付款。鑫海陶瓷公司索款未果,于1996年9月3日再次与六眼冲村洽谈又签定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好:一、鑫海陶瓷公司(甲方)自愿将其在联营企业宜猇砖瓦厂的股权(约60%)有偿转让给六眼冲村(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20万元;二、付款方法及时刻一个月再洽谈;三、乙方付出股权转让费后联营企业宜猇砖瓦厂即为乙方的全资企业,该厂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当;四、协议经两边签字盖章收效,本来的一切协议、合同均中止履行。该协议收效后,鑫海陶瓷公司屡次找被告洽谈付款未果,于2000年4月11日经过特快专递向六眼冲村送达了催告函,要求六眼冲村在接函后十日付清20万元的转让费。被告称收到此函后曾给原告回函,但未供给依据。因被告一向未付款,遂变成讼。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