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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公司注销长期待摊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2:13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装修费归入租入固定财物改进开销,摊销期限按运用期限和租借期限孰短承认。我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义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我公司决议一年后刊出,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动原摊销期,由剩下3年改按剩下1年摊销结束?加快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能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发作的下列开销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规则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财物的大修理开销;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清晰: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则,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应当自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解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许交易价格减除财物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悉数财物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承认债款整理、债款清偿的所得或丢失;
(三)改动继续运营核算准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补偿亏本,承认清算所得;
(五)核算并交纳清算所得税;
(六)承认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下产业、敷衍股息等。
归纳上述规则,企业租借的财物的租借费用准则上不能够自行改动摊销期限,但是在刊出前却能够一次性作为相关的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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