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23:44
统辖权贰言,便是对判决安排或判决庭审理案子做出判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判决安排或判决庭的统辖权。统辖权问题是判决程序有必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判决程序进行的柱石和条件。 一、对判决协议的贰言 商事判决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赞同将他们之间的供认的不管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令联系上现已发作或或许发作的悉数或某些争议提交判决的协议。它是供认商事判决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商事判决的柱石。判决协议具有法令拘束力,一方面,判决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判决的依据,一旦发作判决协议规模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独自就同一争议向法院申述;另一方面,判决协议也是判决安排和判决庭受理争议案子的依据,是判决安排获得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年《世界商会判决规矩》明文规矩,当事人恳求判决时有必要提交判决协议;1976年《联合国世界交易法委员会判决规矩》第3条规矩:申述人提交的判决告诉书应包含所依据的判决条款或另行规矩的独自判决协议。可见,判决协议的核心作用是建立、确保判决统辖权。 对判决协议的贰言首要是当事人提出判决协议是无效的或不行实施的。例如,在恳求人东方电力装置股份公司与被恳求人辽宁对销交易公司的案子中,被恳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两边没有约好清晰的判决条款。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争议处理的条款为悉数因实施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两边应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可经过被告国对外交易判决机关判决。”被恳求人以为对判决机关约好不清晰,依据判决法第16条,该判决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世界经济交易判决委员会(CIETAC)于2004年11月做出判决以为,《判决法》第16条关于判决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判决委员会”的要求,不只包含两边当事人在判决协议中清晰写明晰判决安排的称号这种方法,还包含两边虽未写出判决安排的称号,但可以依据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而合理供认出特定的判决委员会这种状况。不然,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判决条款将因其遣词不行标准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判决方法处理胶葛的期望。本案中虽然两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我国现在都有多家涉外判决安排,但在本案合同签定的时分,我国的涉外商事判决安排只要我国世界经济交易判决委员会一家,因此虽然判决安排的称号在判决条约中没有明示,但经过恳求人提起针对中方判决的行为已将判决安排特定化,然后契合判决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判决委员会”的要求,因此判决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统辖权。 二、对可判决性的贰言 商事判决只适宜于必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判决法及相关世界立法都认可的准则,也便是说,对当事人约好提交判决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判决员行使实体统辖权,判决员或法院首要有必要供认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判决规模之内,可否经过判决方法处理,这便是所谓争议事项可判决性的问题。概言之,可判决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判决规模施加的一种约束,即一些争议可以判决处理,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经过判决方法处理。1923年日内瓦《判决条款议定书》将判决协议事项约束在商事问题或许其他可以用判决方法处理的问题”。1958年《纽约条约》则规矩有商事保存条款。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依据本国法归于商事的法令联系,不管是不是契约联系,所引起的争论适用本条约”,然后把非商事争论扫除在适用《纽约条约》之外。大约37%的缔约国包含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这样首要的交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存。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判决性与非可判决性的边界并未作详细区分,这是由于可判决性的背面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判决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判决规模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约束。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议哪些问题可以经过判决处理,哪些问题不行以经过判决处理。依据判决准则本身特殊性和现在世界上通行做法,各国在供认判决统辖规模时,已构成几项准则:(1)判决胶葛的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相等主体;(2)判决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置的实体权力;(3)判决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关于可判决性问题,我国《判决法》规矩: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财产胶葛,可以判决。”一起又规矩:下列胶葛不能判决:(一)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胶葛;(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别离以归纳和罗列扫除方法界定了我国商事判决的适用规模。 触及违法的刑事案子显然是不行以判决的,在CIETAC受理的案子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在恳求人新博瑞世界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恳求人KindFullLtd.一案中,恳求人称其已向被恳求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货款,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品,因此要求被恳求人交还其货款,并补偿相应丢失。被恳求人以为,是货品的装船人、交单人假造提单和质量证书,骗得货款,已以欺诈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子,不是经济胶葛,不该提交判决处理。 判决委员会经审理以为,恳求人和被恳求人之间所订的是货品生意合同,两边之间是货品生意的民事法令联系;被恳求人所称的货品装船人、交单人并非本案恳求人或被恳求人,而且,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是对货品的装船人、交单人的欺诈行为进行侦讯,而不是对本案恳求人和被恳求人之间因其货品生意合同所发作的争议进行审理。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判决委员会依据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定的生意合同中的判决条款而对他们之间在实施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本案争议的统辖权的理由。因此判决委员会具有统辖权。 三、对判决安排受案规模的贰言 现代商事判决首要是安排判决,各国的判决安排可谓五花八门,安排树立。一切这些判决安排,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世界或涉外的案子,有的只受理非世界或涉外的国内案子,有的则受理悉数的国内、世界案子;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规模约束在某一专门范畴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判决,另一些安排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判决的争议均可提交其处理。判决安排在决议其对某一案子是否有统辖权时,有必要要考虑到受案规模的问题,法院在决议是否强制实施判决协议和判决判决时,也不行防止地要遇到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在判决立法中予以清晰规矩的国家并不多见,大多数判决安排的判决规矩对本安排的受案规模则有所规矩。如1998年《世界商会判决规矩》第1条约束世界商会判决院的功能是以判决方法处理世界性的商事争议,但依据判决协议,判决院也处理非世界性商业争议。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安排判决中心判决规矩》未规矩受案规模,该中心不只可受理世界上私人世的知识产权争议,也可以受理其他争议。 判决安排应当恪守自己的受案规模,即便该规模是判决安排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判决安排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或许以为该争议对该安排来说是不行判决的,该安排不具有统辖权。依据《纽约条约》第2条、第5条或有相似内容的法令,对这种判决法院可拒绝供认和实施。 我国曾经是实施双轨制的判决准则:CIETAC受理涉外或世界性经贸争议,我国海事判决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判决安排首要受理无涉外要素的国内胶葛。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的告诉》(国办发〔1996〕22号)打破了判决的双轨制。这意味着新组成的判决安排的受案规模扩大为综合性的,包含民事、经贸、海商等胶葛,无论是国内的仍是涉外的。在这种状况下,CI2ETAC也开端追求成为综合性判决安排,在它的2000年判决规矩中,其受案规模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判决委员会判决的其他国内争议”。可见,虽然对此褒贬不一,我国判决准则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交融。 四、统辖权的贰言的供认 1.司法程序仍是判决程序。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判决立法都采取了统辖权/统辖权理论,即由判决庭来决议自己对特定案子有无统辖权,自裁统辖理论已在世界国内判决立法中得以表现。如世界商会判决规矩第8条规矩:假如一方当事人就判决协议的存在或效能提出一种或多种理由,而判决院坚信存在这种协议时,判决院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理由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议持续判决。在这种状况下,有关判决员的统辖权应由该判决员自己决议。”就这一问题的合理做法是应该坚持判决程序对此有优先统辖权。由于假如当事人挑选判决,而判决庭却不具有决议统辖权的权力,这是不可思议的。 当争议两边约好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判决处理时,其原意一般来说是将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交由判决处理,而不是由法院决议。在无相反约好的状况下,判决协议当事人的意思是将协议项下争议的统辖权的权力赋予判决庭。鉴于合意要素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居主导地位,法院检查应约束在最低极限,应该尽量满意当事人经过判决处理争端的志愿,以充沛反映判决的契约实质,除非判决协议存在底子违背公共秩序的状况,不然不该干涉判决庭的统辖权。事实上,为了确保判决得到实施,保护判决的名誉和威信,促进判决的开展,判决庭也不会无视彻底无效或有底子缺点的判决协议,这一点经过判决员选拔的严厉条件现已得到有力确保。别的,实践中也呈现过判决安排和判决庭为防止不必要的糟蹋劳作而自动间断判决程序的事例。依照各国世界商事判决立法与实践,假如一方当事人率先将判决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判决,而另一方提出贰言的状况下,判决安排或判决庭有权对此做出判决,另一方假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据应当适用的法令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述。一些国家的法令还对此项诉讼规矩了其他附加条件。例如,依据英国1996年《判决法》第32条的规矩,在判决程序开端后,法院所受理的对判决庭就其统辖权所作决议的贰言,有必要有该方当事人与判决程序的一切其他当事人之间缔结的书面协议,或许经判决庭赞同且满意法院确认的如下条件:(1)法院对此问题做出决议很或许大量地节约各方面的费用;(2)此项恳求有必要是毫不迟延地提出;(3)法院对此做出判决有其充沛的理由。可见,在以保存而著称的英国,对判决庭做出的关于判决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统辖权的决议提出的司法复审,有着严厉的约束。此项约束阐明法院对判决庭自裁统辖的尊重。假如判决庭现已就其统辖权做出决议,法院一般状况下都会支撑该判决,除非法院确认判决协议无效。 我以为英国的做法较为可采,值得学习。各国普遍以为,对判决协议的效能和判决庭的统辖权问题,法院享有终究供认权,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究竟判决安排是民间安排而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可是世界商事判决程序开端后,任何一方假如对判决安排或判决庭的悉数或部分统辖权有贰言,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判决法和判决安排的判决规矩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提出抗辩,有助于确保判决程序在尊重当事人志愿及法令规矩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判决庭及时供认自己的统辖权,避免无谓地糟蹋当事人的时刻、精力和金钱。可是,假如说这一点值得必定,在判决的供认和实施阶段还要对统辖权问题再作检查就不能以为是合理的。关于统辖权的问题只宜一次性处理,不能因当事人要求或判决员或判决安排的原因此被重新考虑,更不能随意改变所作决议。司法程序中,许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是不得上诉的,一旦做出,有必要当即收效,答应上诉只会使程序延伸,甚而形成程序紊乱。答应当事人恣意对统辖权决议提出应战,要求重复作决议,其结果只能是程序权力被乱用,正常程序被延误,当事人遭受额定经济和时刻方面的丢失,不合理地添加处理争议的本钱。 2.判决安排仍是判决庭。在安排判决中,呈现统辖权胶葛,是由判决安排仍是由判决庭来决议呢? 大多数国家都供认判决庭有权调查对本身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由于这是判决庭能正常作业所必不行少的根本权力。如《欧洲世界商事判决条约》第5.3条规矩,判决庭可以决议判决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统辖权做出决议。1985年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就规矩:判决庭可以对其本身的统辖权包含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或效能的任何贰言,做出决议。”我国《判决法》第20条规矩,当事人对判决协议效能有贰言的,可以恳求判决委员会做出决议;CIETAC2000年规矩第4条也规矩,判决委员会有权对判决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判决案子的统辖权做出决议。该做法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国判决法第24条规矩:判决委员会收到判决恳求书之日起5日内,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以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不予受理。”这反映了期望赶快检查判决恳求并就统辖权贰言做出决议的立法初衷,正契合判决的功率方针。事实上,对判决协议的存在及效能的贰言多发作在判决庭组成之前,此刻当然也只能由判决委员会就该问题依据外表依据做出决议,以使判决程序可以持续进行。当然,其他状况下的贰言则应由判决庭决议,立法上对此应予清晰。 四、商事判决统辖权贰言的提出 1.统辖权贰言提出的主体。商事判决统辖权贰言由谁来提出?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提出贰言的主体。在判决程序中,一般是被恳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否定判决安排或判决庭的统辖权。判决做出后,在判决的贰言和吊销阶段,一般由吊销恳求人提出;在判决的供认与实施中,一般由被恳求实施人提出。 问题是在两边当事人都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状况下,判决安排或判决庭可否自动依职权提出统辖权贰言,自动否定自己的统辖权。 2.统辖权贰言提出的时限。商事判决程序开端后,无论是恳求人仍是被恳求人,假如对判决安排或判决庭的悉数或部分统辖权有贰言,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判决法和判决安排的判决规矩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抗辩统辖权的权力,有助于确保判决程序在尊重当事人志愿及法令规矩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判决庭及时供认自己的统辖权,避免无谓地糟蹋当事人的时刻、精力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