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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仅起诉部分保证人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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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吴某创办了公司A,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开展事务,A公司向银行告贷300万,吴某以个人名义为此笔告贷作连带担保,一起某担保公司B亦作连带确保。告贷到期后,因为经营不善,A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债款。确保期内,银行诉至法院,将A公司、吴某列为被告,要求A公司当即还本付息,吴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应诉后,吴某以B公司为一起连带职责确保人为由要求法院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一起被告。
【不合】
关于法院是否应该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发生两种不同的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B公司与吴某同为该债款的一起连带职责确保人,负有平等的连带清偿职责,其间任何一人的确保职责都不能革除。为了确保银行的债款得以完成,也为了查明案子现实,法院应自动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一起被告。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能够向银行释明,假如银行清晰表明对B公司不予申述,法院将不追加B公司为本案被告。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1、第一种观念其实是混杂了必要一申述讼的概念。必要一申述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有必要兼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认的一申述讼。必要的一申述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令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络。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有必要兼并审理,关于原告遗失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奉告。我国法令中清晰规则了必要一申述讼的法定景象,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款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款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款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由此得出,只要在一般确保中,债款人和确保人才为必要一申述讼人,债款人遗失申述任何一方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一起被告;而在连带职责确保中,债款人仅申述告贷人或许仅申述确保人的,法院不自动追加确保人或许告贷人为一起被告。同理,在有多个连带职责确保人的景象下,债款人当然能够挑选性地申述部分确保人,法院也不该自动追加其他确保人为一起被告。
2、B公司、吴某担保的的确是同一笔债款,但分隔来看,他们是在同一个假贷合同基础上构成的两个担保合同,互相独立的两个法令关系。因而债款人具有挑选申述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利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一般会在审理阶段,向债款人行使释明权,假如债款人赞同追加其他确保人,一案审理将更有利于完成司法的高效快捷,但债款人根据其他考虑决议不予追加,也并不表明就因而抛弃对其他确保人的债款请求权。关于应诉的部分确保人,法令也赋予了其追偿权:《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则:确保人实行债款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则: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职责。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该法第三十一条一起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据此,吴某能够在归还告贷后再经过行使追偿权保护本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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