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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受理劳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4:51

【劳作争议的规模】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规模
我国《社会稳妥征缴暂行法令》第26条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很多人包含一些法院以为交纳社保费的职责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收缴单位是社会稳妥组织,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保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社会稳妥组织行使行政权力追缴。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关于交纳社会稳妥的争议不是劳作争议,法院无权干与行政权,因而法院关于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交纳社会稳妥的案子不该受理。
上述观念,取得用人单位的支撑,并在上些地办法院得到支撑。有上些地办法院据此观念对触及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案子不予受理。要求劳作动者直接向社会稳妥组织反映状况,要求社会稳妥组织以行政手法强制征缴。而社保组织却以为补缴社保费争议属劳作争议,应由劳作裁定院、法院处理,回绝受理,然后在社会实际中使劳作者投诉无门,许多劳作者只好自认倒楣,然后让不法的用人单位容易逃脱示律制裁。
笔者以为,上述观念有失偏颇,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应属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规模,理由如下:
一、从法令理论看,社会稳妥费交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其劳作合同职责之一,对社会稳妥组织来说强制征收是其行政权力。对劳作者来说交纳其个人应缴部分是劳作者的职责,一起劳作者具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权力及要求社保组织强制征缴的权力。简言之,用人单位不依法交纳社保既违背了《社保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破坏了国家的社保征缴次序,一起也侵略了劳作者取得社会保证的合法权力和权益。在法令联系上,劳作法是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社会法。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既违背了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对劳作者劳作和生存权的侵略。用人单位的该行为构成征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竞合。作为受害者的劳作者有权挑选要求社保组织强制征缴的征政救助途径,也能够挑选经过劳作裁定和诉讼的办法取得救助。
二、从现行法令规则来看,最高法关于劳作争议案子解说(一)第1条在界定劳作争议时在第1款中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发作的胶葛”界定为劳作争议。现行劳作合同法第17条清晰规则社会稳妥是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关于社会稳妥交纳的争议当然是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发作的胶葛,理应视为劳作争议。
最高法经过解说(一)界定了归于劳作争议的规模,经过解说(二)用罗列办法界定了不归于劳作争议的规模,然后完好地界定了劳作争议的内在和外延。归纳最高法关于劳作争议案子解说(一)、(二)能够得出结论:凡在解说(二)第7条规则的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6种景象之外,又契合解说(一)规则的3种景象之一的应确认归于劳作争议。而最高法解说(二)第7条对社会稳妥问题是否属劳作争议案子,仅在榜首款将“劳作者恳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发放社会稳妥金的胶葛”扫除在劳作争议之外。而解说(二)第7条第1款与“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完全是不同性质的恳求。因而,补缴社会稳妥费不归于解说(二)确认不属劳作争议的6种景象之列,且契合解说(一)第1条规则的归于劳作争议的3种景象之一,故理应确认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争议为劳作争议。
三、从实际法令作用看,如将补缴社保费扫除在劳作争议之外,将使歹意躲避交纳社保职责的不良用人单位违法本钱下降,反而使劳作者投诉无门、维权本钱增大。举个实际中普遍存在的比方:某企业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后,注册树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乙,而甲企业仍保存法人资格,甲企业财物悉数转移至乙企业。因甲企业未给员工交纳社会稳妥。员工要实在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只能向乙建议权力。而假如法院不受理案子,则员工只能向社保组织要求追缴,而新企业乙与员工并无劳作联系,社保组织无裁判权,无权判令企业乙对企业甲的职责承当连带职责,将会使劳作者投诉无门。终究劳作者老有所养的根本人权亦将无法保证。
社会稳妥费征缴胶葛的司法救助
事例:本院受理的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胡某某劳作争议一案,恳求承认无劳作用工联系及不担任承当补缴免除劳作联系后的养老稳妥,胡某某与1992年在我市某企业作业,作业期间一向未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1998年企业转股给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并确认员工安顿原则上悉数承受,胡某某因故未与企业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企业单方面宣告与胡某某免除劳作联系但未发送免除劳作联系告诉书。
法院以为:因企业未发送免除劳作联系告诉书,不能供给书面的免除劳作用工联系的依据,属举证不能,应承当相应的结果。关于社会稳妥费的征缴归于行政管理的领域,应由行政法调整,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予以驳回。
解析:关于社会稳妥费胶葛案子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劳作争议案子受理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一向存在争议。
建议不受理的定见以为,社会稳妥费的规模包含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工伤稳妥费和生育稳妥费(以下总称社会稳妥费),其征收、交纳均适用《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劳作法》第100条规则:“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能够加收滞纳金。”《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第4条第1款规则:“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第13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稳妥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稳妥基金。”第26条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为劳作者处理参与社会稳妥手续,以及有为劳作者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职责。用人单位违背该职责,应由劳作稳妥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加收滞纳金,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未实行上述职责时,劳作者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述,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依民事诉讼途径取得救助
建议受理的定见以为,《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规则,企业与员工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维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按照劳作争议处理。该法令的解说注明,“稳妥”是指社会稳妥,包含工伤稳妥、医疗稳妥、生育稳妥、待业稳妥、养老稳妥和病假待遇、逝世丧葬抚恤等社会稳妥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劳作争议解说》)第1条,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的收案规模,则对《劳作法》第2条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作了扩展解说,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因劳作权力和劳作职责发作的一切胶葛,悉数归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之内,一起也将《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规则的四项劳作争议包括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之中。这是劳作争议受案规模的精确认义,有利于维护劳作者利益。一起,劳作督查部门的法令力气缺少,加上一些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往往要求用人单位全体投保,乃至是几个险种捆绑式投保才予以承受,危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不采纳司法救助手法,劳作者的法定权力就得不到维护。因而,社会稳妥费胶葛应当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
社会稳妥关乎国计民生、关乎社会政治经济日子的调和安稳,人民法院对此类胶葛受理和处理是直观重要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评论经过了《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劳作争议解说二》),该司法解说数易其稿,终究就社会稳妥费胶葛的结论依然令人疑问。《劳作争议解说二》第6条规则:“劳作者由于工伤、职业病,恳求用人单位承当给予工伤稳妥待遇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规则“劳作者恳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发放社会稳妥金的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咱们很难从这两条相关的规则中取得社会稳妥费胶葛是否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和处理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劳作争议解说二〉的了解与适用》中以为,社会稳妥费胶葛应当区别三个层次,一是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作者树立社保联系、交纳社会稳妥费,形成劳作者丢失的,这类争议应当归于劳作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为劳作者树立社保联系后,没有准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归于行政争议,按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处理;三是稳妥金的发放或许社会稳妥待遇的给付归于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自觉实行的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归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假如发作胶葛,应归于行政案子。上述观念界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稳妥费案子的规模,就在于榜首层次。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法令适用问题的解说和观念具有权威性,这就决议了咱们只能从中寻求社会稳妥费胶葛是否应当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和处理的答案。敞开答案的钥匙就在于对榜首层次中所谓“形成劳作者丢失的”了解。
笔者以为,“形成劳作者丢失的”不能作狭义的了解,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作者树立社保联系、交纳社会稳妥费,不管对劳作者形成了实际丢失仍是将来的丢失,人民法院都应当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笔者根本支撑上述建议社会稳妥费胶葛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的定见,但受理的规模不包含用人单位为劳作者树立社保联系后,没有准时足额缴费的争议,这类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见,应当归于行政争议,按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处理。至于稳妥金的发放或许社会稳妥待遇的给付,由于争议两边是劳作者和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是发作在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的胶葛,当然不能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
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的申报和挂号,交纳社会稳妥费,既是用人单位在公法上的职责,也是相关于劳作者的契约随同职责,劳作者有权恳求私法上的救助。《劳作法》第72条、第100条、《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第26条等法令法规规则,用人单位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能够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议,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这就表明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的申报和挂号,交纳社会稳妥费,归于用人单位在公法上的职责。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会稳妥费,危害的不仅是劳作者的利益,还危害了国家的整个社会保证制度。因而,劳作者在这种状况下能够取得公法上的救助,向劳作行政管理机关告发,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一起,劳作合同系归于一种继续性、具有激烈依赖性之特别结合联系,因而也发作很多附随职责。既有劳作者相关于用人单位比方忠诚、留意、告诉、竞业约束、保密等随同职责,也有用人单位相关于劳作者比方供给安全卫生、劳作条件、度假、特别是参与社会稳妥的随同职责。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作者最关怀的莫过于在呈现伤、残、病、失掉劳作能力等景象下的物质协助,社会保证制度正是基于此而树立。本文所评论的社会稳妥实际上便是劳作稳妥,它与劳作者付出劳务密切相关,承受劳作者劳务的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参保,也是相关于劳作者的私法上的职责,不然即危害了劳作者的利益,劳作者在这种状况下应当能够取得私法上的救助。其办法便是经过工会等有关组织协调,或许对用人单位提起裁定和诉讼。
行政强制征缴与民事司法救助并不对立。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作者树立社保联系、交纳社会稳妥费,劳作者既能够经过告发,由劳作行政管理机关强制征缴,也能够对用人单位提起裁定或诉讼维权。两者之间不存在对立,两者的并行体现了行政功能与司法功能的互补,关于处在弱势位置的劳作者是一种两层维护。咱们知道,劳作法令法规总体上的性质归于社会法,即既有行政法的特点,也有私法特点。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是劳作法令法规作为社会法的典型体现,既关乎劳作者的个别利益,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用一句话归纳便是关乎国计民生。现在,劳作督查组织的法令力气还比较单薄,作为政府部属的一个组织,在有或许触及政府利益的状况下,是很难做出决绝的举动的。社会稳妥的参保覆盖面、参保时刻和缴费数量还远远低于法令法规的规则,这足以证明单纯依托行政力气难以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假如人民法院将社会稳妥费胶葛拒之门外,只能使劳作者的利益受损,且缺少全面有用的维权途径。因而,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劳作者私法上的权力,受理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参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胶葛。
实务中,存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和劳作联系停止后,以及劳作者退休前和劳作者退休后因交纳社会稳妥费而发作的争议等许多景象。司法实践中,因别离不同状况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现已参与了社会统筹,但未缴或少缴社会稳妥费的处理
(1)劳作者退休前,不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劳作联系是否存续,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劳作者应有程序挑选权,即劳作者既能够向行政机关申述,也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劳作者挑选行政申述的,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交纳;劳作者挑选民事诉讼的,由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交纳,或判定用人单位负未交纳社会稳妥费而对劳作者所生危害补偿之职责。
(2)劳作者退休后,其相同有上述的程序挑选权,但应视劳作者的详细恳求而定。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交纳稳妥费的,可判令用人单位交纳稳妥费;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偿因未缴或少缴稳妥费而形成的丢失,法院可判定用人单位补偿,补偿的规范可参照同类型劳作者退休后的待遇。
2、用人单位未参与社会统筹的处理
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养老金、赋闲金等社会稳妥金,由专门组织经办,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依据国家规则别离按必定份额交纳,为保证劳作者退休、赋闲、患病、工伤、生育后的日子或医疗等需求而筹措的专项基金。依据法令规则,劳作者退休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作者发放薪酬的职责,劳作者从社会稳妥组织收取稳妥金用于满意日子的需求。但该规则所指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与社会统筹,而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则的规范,由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因而,上述费用应归于薪酬性质。据此,笔者以为,此种景象劳作者亦可经过行政和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1)劳作者可向由行政机关申述,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统筹并交纳稳妥费。 (2)劳作者亦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手续,或判令其向劳作者付出稳妥金(薪酬),付出的规范可参照同类型劳作者退休后的稳妥金待遇。
支撑劳作者建议的判定或许调解书的主文的表述,对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参与何种社会稳妥、各险种参保、缴费的时刻,应当清晰表述,但缴费的详细数额不宜清晰表述。由于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定的缴费基数不断改变,补缴费用的,还牵涉到滞纳金的问题,所以应当作归纳性的表述,详细数额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定。比方判定某某单坐落判定收效后10日内为某劳作者处理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的申报和挂号手续,并自1999年1月22日起按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定的规范补缴单位应交纳的稳妥费用,挂号后的费用交纳按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正常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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