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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4:44

本杰明·富兰克林从前说过:“在这个国际上,除税收和逝世外,没有什么是切当已知的。”[1]风趣的是,遗产税却把逝世和税收这两样东西严密地联络在了一同。[2]遗产税是指以产业所有人身后所留传的产业为课税方针课征的一种税。作为“有钱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舞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献等方面的独特功用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秀税种,然后遭到各国政府的注重,现在国际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3]我国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树立和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法也发生了严重改变,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实际。在此局势下,树立我国遗产税制,发挥其在调理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避免社会财富过火会集和完成共同富裕等方面的效果,已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中的若干问题作些讨论,无疑具有必定的理论含义和实际价值。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方针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4]新中国建立后,其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公布的《全国税收施行要则》中列有遗产税,但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阐明》也曾说到建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并且有增加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求研讨,假如要征收遗产税,能够另行拟定有关税法。”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变革施行方案》中,又说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陈述正式提出“调理过高收入,逐渐完善个人所得税准则,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供给了方针根据。跟着国民经济的继续快速开展,居民的个人财物现已抵达了必定的规划,遗产税的开征也就有了必定的根底。因而,开征遗产所得税来调理收入分配,不只具有了条件,更有其必要性。从微观上看,我国开征遗产税能够完成以下几项价值方针。
(一)调理社会分配不公,避免贫富分解过大
变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私家产业具有量明显增加。但与此同时,跟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堆集和急剧胀大,公民之间贫富距离越拉越大,少量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一大部分社会财富。[5]这就呈现了一部分居民与另一部分居民具有财富和收入的距离过于悬殊的问题。当这些先富起来的居民逝世后,其很多遗产就直接传给了他们的子孙,形成了隔代积累,愈加造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激化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这是与社会主义的实质相违反的开展趋势。因为社会主义的实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开展生产力,消除克扣,消除两极分解,终究到达共同富裕。因而,国家应该伸出“有形之手”,经过税收等手法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坚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正。特别在我国变革开放局势下,一部分人的发家致富凭仗更多的是抢占变革先机,社会为他们供给了时机,他们取得了更多变革开放的效果。但另一部分人则为他们承当了变革的本钱,例如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等等。从公正的本钱分摊的视点,先富起来的人应经过缴税等方法承当一部分变革本钱。别的,先富的人往往耗费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他们应该经过缴税等途径让渡一部分收益。此外,因为我国法令建造不完善,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乃至有些人的财富是经过非法手法取得,对其征收遗产税则是社会最大的公正。经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理功用,鼓舞赋有者积极为社会多作奉献;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约束社会财富会集在少量人手中, 操控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避免两极分解,促进社会安定,逐渐完成共同富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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