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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8:18
帮工人为被帮工人职责帮工进程中,帮工人未向被帮工人收取任何劳务费,被帮工人也没有清晰表明回绝帮工,两边己经构成现实职责帮工的联系。因帮工活动致使帮工人自己遭受人身危害,依照法令规则,帮工人的丢失应由被帮工人承当,被帮工人承当的是无差错职责。但在审判实践中,笔者以为应在正确处理《侵权职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的联系的基础上,对帮工人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的,能够恰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补偿职责。
案情
杨某与武某系同村人且互为街坊,依照当地乡村出产日子风俗,夏收打碾麦子(俗称“碾场”)时,同村联系较好的几家人都要彼此职责帮工以进步功率。2012年8月4日,杨某和其他乡民一同给武某家帮工,由武某驾驭自家手扶拖拉机碾场。在碾场进程中,武某将自家手扶拖拉机交给没有驾驭资历的杨某驾驭,杨某碾过一轮后,当第二轮再次开手扶拖拉机碾场时,不小心使手扶拖拉机和人一同翻到麦场边的沟里,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医治47天,花去医疗费62147元。医治期间,武某付出5000元,经过乡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34304.32元,其它费用均由杨某自行付出。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持续付出医疗费,杨某只好出院自行医治。2013年2月21日其伤情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为:左髋臼破坏性骨折术后、左髋关节脱位术后、左髋关节功用部分不全、肠开裂符合术后、急性腹膜炎术后。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丢失劳动才能32%,持续医治费用1-4万元左右。2013年3月15日,杨某去西安西京医院复查,付出医疗费2926元,付出车费882.50元。后经两边屡次洽谈,被帮工人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承当补偿费用。无法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武某补偿医疗费等合计131686.17元并担负案子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武某家庭日子也较困难,本事端发作后,一家人因不胜忍耐原告无休止的羁绊和惧怕无力补偿而弃家外出打工保持日子。
分析
法院经审理以为,日常日子中所说的职责帮工,是指为了满意被帮工人出产或日子等方面的需求,没有职责的帮工人不以寻求酬劳为意图,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要素,自愿、无偿、暂时地为被帮工人供给劳务,被帮工人承受而发作的社会联系。一般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必定的亲属联系、朋友联系或许街坊(熟人)联系,其供给无偿劳务的意图表现了社会日子中人与人之间彼此协助、彼此关怀的道德风尚。本案中,原告杨某给被告武某家帮工碾场时,杨某并未向武某收取劳务费,武某也未对立杨某为其帮工,两边己构成现实职责帮工联系。杨某系帮工人,武某系被帮工人和获益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怎么正确处理《侵权职责法》和《解说》的联系,精确区分本案的补偿职责。现扼要分析如下: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规则:“个人之间构成劳务联系,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承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职责。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到危害的,依据两边各自的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本条关于供给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到危害的,适用的是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由两边依据各自差错承当相应的职责,但并未清晰职责帮工的概念及补偿职责问题。而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说》第十四条规则:“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危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帮工人清晰回绝帮工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但能够在获益范围内予以恰当补偿。”本条中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使自己遭受的危害,适用无差错职责归责准则,由被帮工人承当补偿职责。
因为现行法令与司法解说规则不相共同,致使本案在适用法令和详细处理上呈现二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应依据《解说》第十四条的规则,严厉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判定由被帮工人武某承当悉数补偿职责,按规范补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丢失85267.99元。第二种定见以为,《解说》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了无差错职责,《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的“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也是对无差错职责的规则。但《解说》第二条第二款一起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确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本案中,原告杨某在帮被告武某碾场进程中被手扶拖拉机轧伤身体,给原告形成的丢失,被告武某作为承受劳务的被帮工人尽管无差错,但依据《解说》规则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一起,因原告系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明知其没有驾驭机动车辆的资历,也不熟悉驾驭手扶拖拉机的技能,却有意驾驭,导致翻车致其身体受伤,其本身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因此依据《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应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结合《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则,归纳考虑本案发作的原因、危害现实、危害成果以及两边当事人的差错程度和经济补偿才能,判定由被告武某担负各项经济丢失的60%,其他丢失由原告杨某自行担负。
本案终究采用第二种定见以(2013)原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定书确认由被告武某补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等合计85267.99元的60%即51160.79元(被告己付出5000元)。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表明服判息诉,判定己经发作法令效力。
作者:尹鹏 韩鹏飞
(作者单位: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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