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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将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的缴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3:05

我公司将现有的存货(商品房),依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剥离给总公司,一起冲减本钱公积。请问就此事务我公司是否交税?
公司相当于将商品房无偿赠送或分配给母公司,按现行税收政策相关规则需求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
请问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一、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则,单位或许个人将不动产或许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视同发作应税行为。子公司将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本质为子公司将商品房无偿赠送给母公司,因而,子公司应视同发作应税行为,按“出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则,法令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办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含以承继、赠与办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规则,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状况:
(一)房产一切人、土地使用权一切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奉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一切人、土地使用权一切人经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我国青少年开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我国红十字会、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晚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同意建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非直接出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承认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钱银性财物等,发作一切权搬运时应视同出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办法和次序承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区域、同一年度出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承认;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价价值承认。
依据上述规则,子公司将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中规则的赠与办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视同出售房地产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五)用于对外捐献;
依据上述规则,子公司将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应视同出售该商品房,承认收入,相应合规的商品房本钱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丢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税前扣除。
四、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秉承本法令所罗列凭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交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则,下列凭据为应交税凭据:
(二)产权搬运书据;
《印花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则,法令第二条所说的产权搬运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生意、承继、赠与、交流、切割等所立的书据。
因而,子公司将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在处理产权搬运书据时,应交纳印花税。
管帐处理是冲减了本钱公积,是否为出资回收?
《企业管帐准则》(2006)的规则,本钱公积核算企业收到出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本钱或股本中所占比例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一切者权益的利得和丢失。
若企业减资,股东回收出资,对回收的出资不仅仅是冲减本钱公积,还触及冲减实收本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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