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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涉外仲裁执行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3:28

我国最高法院履行办副主任葛行军昨日在港指出,内地法院裁定存在著履行难以及内地裁定准则的不完善等问题,是导致现在内地涉外裁定率低的原因,而现在内地有关方面正采纳办法处理有关问题。
外商虽胜诉难获履行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会长陈永棋昨到会「香港-内地商会联席会2003年经贸研讨会」时表明,随著香港与内地的商贸活动越来越频频,触及两地的诉讼案子亦不断添加,触及港商在内地裁定案子持续上升,可是仍存在履行难的问题,比如港商往往在内地裁定或在法院胜诉后,在履行判定上遇到困难。
涉外裁定率万分之二
葛行军昨日在港到会同一场合时,赞同内地裁定存在履行难的问题,而裁定履行难是导致涉外裁定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他说,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全国法院履行的案子达253万件,其间履行涉外裁定的案子仅617个,比率为万分之2.4;2001年全国法院履行涉外裁定案子的比率亦在万分之2左右;而本年估计全国法院履行涉外裁定的案子也不过300件左右,其比率更低。
葛行军续称,内地法院之所以存在裁定或诉讼履行难的问题,首要跟以下的要素有关,包含地方保护主义、部分保护主义、人治颜色较浓、民众的法令意识单薄、方针调整、自身法令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级要素有关。
他说,现在内地正对裁定或诉讼的履行进行改革,比如由上级法院来履行地方法院的裁定或判定,或其他地方法院来履行有关的裁定或判定,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由上级或异地法院履行
在谈到往后裁定的出路和发展趋势时,葛行军指出,应处理以下几个问题,包含应将司法监督的「双轨制」改成「单轨制」;裁定立法对立与遗漏的问题,如「当事人」和「被请求人」以相同理由请求的成果却有「吊销」和「不予履行」判定两种不同的法令结果,导致主体法令上的不平等;裁定协议无效的法令结果,立法上是否有与「入世」接轨相违反的问题;对裁定判定的吊销程序和不予履行程序的两层运用导致裁定程序的方便性、经济性的特色遭到应战的问题,应立法作出修正;对涉外裁定判定不予履行的检查呈报最高法院批阅的准则,影响公正与功率的问题,也应予以标准。
标准裁定立法判定履行
别的,国家劳作和社会保障部方针法规司负责人党晓捷昨日亦在同一场合指出,关于港资企业在内地触及劳作的胶葛可透过洽谈、调停、裁定和诉讼等四种方法处理。
至于港资企业在生产中所遇到的淡、旺季工人工时问题,党晓捷表明,可透过向当地劳作部分请求归纳核算工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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