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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3:25
疑罪从无,其实小编的理解为不能很清晰的确认嫌疑人犯此罪,那么就不能确认他犯有此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将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准则规则的。下面,听讼网小编立刻为你具体回答以上问题,期望咱们的回答对你现在面对的问题有所裨益。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准则
疑罪从无准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造进程中对法令价值的从头和谐和平衡:在重视维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证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前进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办、审查申述、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准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别离规则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侦办阶段
侦办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准则的法令依据是相对含糊的:(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则“公安机关侦办完结的案子,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2)第七十四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监督居住。”上述条文并未清晰规则疑罪从无准则,但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咱们是能够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准则的可行性的:侦办机关完结案子须到达“依据的确、充沛”的要求,若依据不足则不得完结,不得移交检察机关审查申述。因为不能发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准则。侦办机关吊销案子的理由是“发现对违法嫌疑人不该追查刑事责任”,“不该追查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子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而关于“依据不足”的,侦办机关一般不得直接吊销案子,而应在侦办拘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督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督居住期限届满按主动吊销案子处理。上述推理阐明的是,疑罪从无准则在侦办阶段是能够适用的。但因为没有法令的明文规则,适用疑罪从无准则彻底依赖于侦办或拘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迫适用,侦办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准则的主动权。
(二)审查申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则,“关于弥补侦办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检察机关享有的不申述权便是无罪确认权,行使这项权力便是适用疑罪从无准则。须留意的是,不申述仅仅是“能够不申述”,“能够不申述”意味着也“能够申述”。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准则,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当然, “能够不申述”并不彻底等同于“能够申述”,并且我国立法对申述或不申述仍是有必定倾向性的。通观申述部分的法令条文,基本上都是对申述进行规则,只要在极特别的情况下,契合必定的条件才能够不申述,且仅仅是“能够”而非“应当”。所以说,“能够不申述”是带有“申述”的倾向性的。
(三)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则,“依据不足,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建立的无罪判定。”这是对疑罪从无准则的典型归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则,“缺少罪证的自诉案子,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决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遵循疑罪从无准则的体现。“从无”便是无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人民法院对建立违法具有专属的确认权,反之,确认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力(但并非是专属权力,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确认权)。疑罪从无准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遵循。
综上所述,经过上文的简略介绍,咱们了解到在侦办阶段、审查申述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是要一直贯穿疑罪从无准则的,但是在不同阶段适用疑罪从无准则的具体处理都不同,具体内容咱们能够在上文中进行了解。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能够直接来电咨询一下咱们听讼网的在线律师,由专业律师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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