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应注意区分民事欺诈与错误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8:27
【根本案情】
2010年11月15日,孙先生在坐落某百货商场的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品牌公司)专柜以现金方法购买了两件38码女式羽绒服,价款合计42600元。2011年6月7日,孙先生托付律师向某品牌公司宣布《律师函》,以涉案产品水洗标中以英文标示的产地与中文标签中以中文标示的产地不符,且某品牌公司出售人员着重“一切产品均是意大利原产”导致孙先生误以为涉案产品系意大利原产为由,要求某品牌公司处理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
本案庭审中,孙先生建议某品牌公司构成诈骗,并出示了涉案两件38码女士羽绒服。两件羽绒服领口内侧缝挂的中文标签上标示的货号分别为“FJ6059 EHQ F0QA1 38”和“FF5625 EHV F0QA1 38”,并均以中文方式标明“产地:意大利”;羽绒服里衬所配水洗标均以英文方式标明“MADE IN BULGARIA”。
某品牌公司认可孙先生出示的两件羽绒服系其出售的产品,并标明其出售的某品牌产品均由意大利某品牌公司配送,产品中文标签装备进程为:意大利某品牌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包含产地在内的产品信息发给某品牌公司,某品牌公司将该产品信息发给中文标签制造单位,由制造单位依照产品信息制造中文标签,再由担任为某品牌公司供给仓储服务的公司将中文标签缝挂在某品牌产品上。在此进程中,某品牌公司会不定期的对产品标签进行检查。某品牌公司标明因意大利某品牌公司发送的产地信息过错导致涉案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产地信息与实践产地不符。某品牌公司就此供给了相关依据。孙先生对某品牌公司的依据均不予认可,但对涉案产品的中文标签制造进程不持异议,而是对某品牌公司挂错标签的行为发作质疑。
庭审中,孙先生建议其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某品牌公司的出售人员奉告其一切某品牌产品都是意大利原产,但未就其建议的该实际举证。孙先生建议因其朋友标明某品牌男款羽绒服质量不错故购买涉案产品送给该朋友,但因涉案产品中文标签的产地标示过错使其朋友对其发作不信赖,导致其声誉遭到必定程度贬损,并直接导致其出资的公司事务遭到影响,但孙先生未就其建议的危害存在举证。
【案子焦点】
某品牌公司对其出售的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上标示的产地与产品水洗标英文标示的实践产地不一致,是否构成诈骗并是否应就此承当双倍补偿货款之职责。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品牌公司对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上标示的产地与产品水洗标英文标示的实践产地不一致,是否构成诈骗。诈骗是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而使别人堕入过错,作出不实在的意思标明。从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看,当事人需施行了成心陈说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状况的行为。涉案羽绒服的水洗标中以英文标示了实践产地,某品牌公司并未隐秘该实践产地,孙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某品牌公司出售人员曾奉告其某品牌产品均系意大利出产之实际存在,故依据现有依据不能确定某品牌公司在客观上施行了诈骗行为;从行为人片面心思看,构成诈骗应当存在诈骗成心。依据某品牌公司制造、缝挂中文标签流程标明,某品牌公司对导致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产地标示与实践产地不符并无片面成心,并不存在虚伪陈说产地并意图使孙先生依据该虚伪陈说而作出购买决议的成心;从孙先生是否是因某品牌公司的过错行为而作出购买决议看,孙先生标明其购买涉案产品是因看中品牌,现无依据标明孙先生是否购买涉案产品取决于产品产地,故孙先生并非因某品牌公司的过错行为才作出购买的意思标明。究某品牌公司行为之性质,某品牌公司因接纳到过错的产品来历信息而使中文标签信息过错,并因其疏于查验导致孙先生对涉案产品产地发作过错知道,某品牌公司之行为实为可吊销的过错行为。据此,难以将某品牌公司的过错行为确定为民事诈骗。
因某品牌公司在出售进程中呈现的过错行为,孙先生要求某品牌公司处理退货并要求某品牌公司交还货款,某品牌公司亦标明同意,但孙先生以诈骗为由要求某品牌公司双倍返还货款,不予支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定:一、原告孙先生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将其购买的货号为“FJ6059 EHQ F0QA1 38”及“FF5625 EHA F0QA1 38”的两件某品牌女士羽绒服交还给被告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一起交还原告孙先生货款四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先生持原审定见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实际与确定定见与一审相同,并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剖析】
近年来,顾客维权要求商家双倍补偿的案子逐步增多。在这些案子中,有确实归于商家诈骗顾客,危害顾客合法权益;有的归于一般消费争议,商家供给的产品或服务确有瑕疵但并不构成诈骗,或因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未能契合其预期导致胶葛发作。现在还呈现某些非正常意义上的“顾客”以维权为名,使用诉讼途径到达某种商业竞赛意图或其他非合理意图。面临日益杂乱多样的维权胶葛,在审理这类案子时首要的便是区别商家的运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而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便是怎么区别诈骗行为与过错行为?
何为诈骗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成心诈骗别人而使别人陷于过错而与之缔结合同的行为。法令意义上的诈骗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施行了诈骗行为;
2、须有施行诈骗行为的片面成心,即行为人有施行违法或不妥行为的心思状况;
3、须相对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而陷于知道过错;
4、须相对人依据过错知道而做出不实在的意思标明。从法令作用看,相对人受诈骗而作出的过错意思标明,是一种不实在的意思标明。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则,相对人可行使吊销权,使之自始无效。
何为过错行为?即依据不契合实际的知道而施行的意思标明。过错亦应具有如下要件:
1、行为人须有与实际不相符的标明行为;
2、行为人并无片面成心,即其并不知晓其标明与实际不符;
3、须过错情节在买卖中被以为重要,即会对相对人是否作出意思标明或许有影响。从法令作用看,相对人依据行为人的过错而作出的意思标明亦属不实在的意思标明,相对人亦可吊销。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未呈现“过错行为”这一概念,其与合同法第54条规则的“严重误解”也并非同一法令概念。过错是从行为人视点动身;而严重误解则着重相对人对行为人的意思标明发作严重知道误差,行为人的意思标明是否实在则在所不管。尽管现行法令对过错未做明确规则,但在实际民事经济交往中,各种类型的过错行为仍是存在的,并且运营者与顾客之间依据该过错行为发作胶葛的也层出不穷。
在案子审理中应当留意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诈骗与过错。依据上述剖析,本案中,导致中英文产地标示不同的原因是某品牌公司从意大利某品牌公司接纳的产品信息存在过错,而某品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过错并依据过错的产品信息制造成中文标签。从行为人即某品牌公司片面心思看,该过错产品信息来历于别人,某品牌公司并不存在自行篡改产品信息的片面成心,亦不存在意欲使用过错的产地信息误导顾客的片面成心;从其行为看,某品牌公司在接纳产品信息并托付合作企业制造中文标签进程中并未施行某种诈骗行为,也无依据显现某品牌公司出售人员在向孙先生介绍产品进程中曾经在产地问题上成心隐秘或虚伪陈说。从孙先生作出购买的意思标明全进程来看,现无依据标明某品牌公司在出售进程中成心诈骗孙先生,天然也无法确定孙先生依据诈骗行为而陷于知道过错;并且,孙先生认可其作出购买的意思标明是依据对品牌的认可及其朋友对某品牌产品质量的认可,而非依据某品牌产品的产地是否是意大利。依据上述剖析,本案中某品牌公司对其出售产品的产地信息标示过错问题,不具有构成诈骗的主客观要件,因而不能确定构成诈骗。
某品牌公司在产品产地问题上作出了与实际不符的陈说,某品牌公司对该不符陈说并无片面成心,而关于高级消费品来说,产地不同或许导致产品成本构成差异、质量差异或顾客的信赖度差异,该问题确或许影响顾客是否决议购买,因而单纯从某品牌公司视点看,该不相符的表述在买卖中可谓重要。尽管本案中的相对人孙先生并非是依据行为人某品牌公司这种与实际不符的意思标明而作出购买决议,但并不影响从行为人视点确定过错行为的构成。因而,该某品牌公司将产品产地信息标示过错应当归于可吊销的过错行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