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引纠纷 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8:584月7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决安排约好不明确为由裁决承认一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发作胶葛案件中所触及的裁决协议无效。
2009年12月,高某因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高楼未准时交给运用,将该公司诉至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两边有裁决协议为由提出抗辩,并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裁决协议效能,敖汉旗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决间断诉讼。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高某与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该公司在敖汉旗新惠镇开发的银河花城住宅小区高楼,两边签定了合同,约好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房子交给高某运用,可是,该公司未能准时交给,而是在同年12月29日才将房子交给。
法院以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高某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两边约好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发作的争议提交敖汉旗裁决委员会裁决,可是,敖汉旗裁决委员会这个部分并不存在,赤峰市裁决委员会在敖汉旗下设的办事处并非敖汉旗裁决委员会,故对裁决委员会约好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到补充协议。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决:赤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高某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决协议无效。至此,高某能够经过法院申述对方。
法官说法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姜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规则,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裁决,由裁决安排安排两边达到裁决协议。所谓裁决协议,是指两边当事人在自愿、洽谈、相等互利的根底之上将他们之间现已发作或许可能发作的争议提交裁决处理的书面文件,是恳求裁决的必备资料。本案中,两边所达到的“提交敖汉旗裁决委员会裁决”即为两边所达到的裁决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第18条规则:裁决协议对裁决事项或许裁决委员会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当事人能够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裁决协议无效;第20条规则: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能够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正是因为两边所达到的裁决协议中约好裁决安排不明确而违反了以上规则,故被法院依法裁决承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