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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土地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2:50
土地转让协议的有用性证明
事例:农人甲某外出打工,把家庭承揽地15亩转让给乙某,期限到第二轮土地承揽期满,两边协议未报发包方村委会赞同.但村委会管帐已把国家发给的直补款发给乙某,现甲某回乡发求乙某返还土地,理由是两边土地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赞同,是无效的。
本案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有用?有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两边协议有用,两边协议尽管没有陈述村委会,但村委会把国家发给土地承揽人的直补款直接发给受让方的行为,应视为发包方默示赞同两边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因而协议有用。
另种观念以为两边协议无效,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矩:“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矩:“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斤表态的在外。”因为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既关系到乡村经济的开展全局,又关系到农人的切身利益,一起还关系到乡村的社会安稳,因而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进行必定的操控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矩,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的约束条件主要是:(1)是否契合相等、自愿和有偿的准则。(2)是否改动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揽合同期限之内,超出的部分无效。(4)承揽方有必要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安稳的收入来历。(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平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由上述规矩可见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赞同是一种批阅权,是本质权力,不是可有可无,不经批阅不能默示赞同,也不能推定赞同,确定发包方赞同有必要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以“无法定理由”和“延迟表态”确定转让合同有用,须以充沛的依据为依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批阅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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