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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责不赔属霸王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7:10

“无责不赔”一般表述为:稳妥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稳妥公司依据驾驭人在交通事端中所负事端职责份额相应承当补偿职责。稳妥车辆方无事端职责的,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无责不赔”条款在稳妥合同中习以为常,但你是否有勇气对其提出应战?近来,跟着重庆法院判定的收效,这个从前被认为是不移至理的稳妥行规被打破了。
事情回放:驾驭人虽无责仍应赔
2007年9月30日,驾驭员吴某(化名)与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垫江稳妥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稳妥合同》,险别为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车辆丢失险。
2007年10月2日,吴某驾驭其投了保的渝GB1258车辆行进于成渝高速公路大安至永川路段时,与行人苏某(化名)发作交通事端致其抢救无效逝世,并致渝GB1258车辆损坏。同年1月5日,重庆交警部门确认车辆驾驭人吴某不承当本次交通事端职责。
2008年7月4日,事端当事方苏某的亲属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为由,判定吴某补偿27684.9元并担负案子受理费233.5元,合计27918.4元;以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为由,判定垫江稳妥公司补偿10000元。
判定后,吴某向垫江稳妥公司索赔丢失合计38028.4元。垫江稳妥公司仅补偿了交强险范围内的10000元,关于吴某的其他丢失则以稳妥合同中的“稳妥车辆方无事端职责的,本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这一无责免赔条款为由,回绝赔付。吴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无责免赔条款是否合法有用
机动车辆稳妥合同中的无责免赔是典型的格局条款。依据合同法,格局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条款,无责免赔条款无疑契合格局条款的法令特征。
那么,无责免赔这一行规是否有用?庭审中,两边围绕着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争锋相对的争辩。
投保人吴某诉称,稳妥人在稳妥单中仅明示奉告“请具体阅览稳妥条款、特别是职责稳妥和投保人、被稳妥人职责”,而“无责免赔”条款坐落《我国安全机动车辆稳妥条款(2007版)》的“补偿处理”栏下,而非“职责革除”栏下,故而对此免责条款未尽到清晰阐明职责。
记者查阅了《我国安全机动车辆稳妥条款(2007版)》,第一章“商业第三职责险”及第二章“车辆丢失险”中“补偿处理”之下第十条的内容是:“稳妥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本公司依据驾驭人在交通事端中所负事端职责份额相应承当补偿职责。被稳妥人或稳妥车辆驾驭人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挑选自行洽谈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端未确认事端职责份额的,依照下列规则确认事端职责份额:稳妥车辆方负悉数事端职责的,事端职责份额不超越100%……稳妥车辆方无事端职责的,本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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