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波折国(边)境处理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国(边)境处理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12日
为依法惩办波折国(边)境处理违法活动,保护国(边)境处理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案子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或许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施行撮合、诱惑、介绍别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则的“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
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人数很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为意图,招募、撮合、诱惑、介绍、训练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别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许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起伏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分准则量刑。
第二条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假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许相关的境外联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招摇撞骗”。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出境证件”,包含护照或许替代护照运用的世界游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中国公民来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收支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求查验的材料。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骗得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不合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则的禁绝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得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则的“收支境证件”,包含本解说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求查验的材料。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为别人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或许出售收支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不合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则的禁绝收支境的人员而为其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或许向其出售收支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四条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人数很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施行危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许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撮合、诱惑别人一同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通境外安排、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分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六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则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或许躲避承受边防查看的;
(二)运用假造、变造、无效的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的;
(三)运用别人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的;
(四)运用以虚伪的收支境事由、隐秘实在身份、冒用别人身份证件等方法骗得的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的;
(五)选用其他方法不合法收支国(边)境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许单位方式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为别人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或许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则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施行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违法,一起构成骗得出境证件罪、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罪、出售收支境证件罪、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对跨地区施行的不同波折国(边)境处理违法,契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法令和相关规则同时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说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关于处理波折国(边)境处理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国(边)境处理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12日
为依法惩办波折国(边)境处理违法活动,保护国(边)境处理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案子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或许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施行撮合、诱惑、介绍别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则的“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
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人数很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为意图,招募、撮合、诱惑、介绍、训练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别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许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起伏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分准则量刑。
第二条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假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许相关的境外联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招摇撞骗”。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出境证件”,包含护照或许替代护照运用的世界游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中国公民来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收支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求查验的材料。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骗得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不合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则的禁绝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得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则的“收支境证件”,包含本解说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求查验的材料。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为别人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或许出售收支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不合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则的禁绝收支境的人员而为其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或许向其出售收支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四条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人数很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施行危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许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撮合、诱惑别人一同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通境外安排、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分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六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则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或许躲避承受边防查看的;
(二)运用假造、变造、无效的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的;
(三)运用别人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的;
(四)运用以虚伪的收支境事由、隐秘实在身份、冒用别人身份证件等方法骗得的收支境证件收支国(边)境的;
(五)选用其他方法不合法收支国(边)境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许单位方式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为别人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或许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则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施行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违法,一起构成骗得出境证件罪、供给假造、变造的收支境证件罪、出售收支境证件罪、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对跨地区施行的不同波折国(边)境处理违法,契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法令和相关规则同时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说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