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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7:22
留置权是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力,当债款人获得债款人的产业时,假如债款人不还款的,债款人能够留置债款人的产业,然后完成自己的债款,那么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么的
我国物权法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作出了规则,企业留置其他企业产业的,一般是根本企业之间债款债款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令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产业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产业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产业的孳息。
前款规则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
二、完成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3)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该怎么完成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本条的规则,留置权完成的办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洽谈采纳哪种办法完成留置权,
一般情况下,两边当事人能够先协议将留置产业折价以完成其债款,假如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能够依法拍卖或许变卖留置产业,并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款。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协议确认留置产业的价格,留置权人获得留置产业的一切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款。这种办法比较简单,但有必要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不然就应当采纳拍卖或许变卖的办法。
2、拍卖。拍卖是指按照拍卖法规则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出卖留置产业的方法。拍卖的揭露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生意方法出卖留置产业的方法。因为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两边当事人不愿意担负这一费用,因而采纳费用较为低价的变卖方法。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是怎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物权法对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作出了规则,企业留置其他企业产业的,一般是根本企业之间债款债款联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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