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会计及税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3:21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施行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财物,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则,需契合必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财物(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财物),应区别不同景象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曾经,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曾经,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告诉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财物,是指交税人依据财政管帐制度现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则了持续履行的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方针,其间包含: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归于法令第十条规则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财物,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财物,凡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则,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该类固定财物的管帐处理,应按《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来处理,相关税费经过“固定财物整理”科目处理。
在实务中,应纳增值税按4%征收率核算,但实践交纳时却是折半的部分,对其他金额的管帐处理,有人以为要经过“经营税收入”科目下的“政府补助”核算。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管帐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规则,“经营外收入”科目,是核算企业发作的各项经营外收入,首要包含非流动财物处置利得、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利得、债款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献利得等。那么,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财物折半的税额是否在“政府补助”科目中核算?《企业管帐原则第16号——政府补助》清晰,税收返仍是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采纳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归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归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含直接减征、免征、添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方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供给财物,不作为本原则标准的政府补助。因而,适用折半征收的增值税方针,归于直接减征方式,不契合“政府补助”的核算要求,管帐处理折半征收的增值税额,不应在“经营外收入”中核算。
举例说明上述规则的管帐及税务处理如下:
【例】某企业2005年购入1台出产设备,原始价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不考虑其他要素)。2009年5月20日,该企业将设备对外出售,获得收入5万元。
管帐处理:
1.固定财物转入整理
借:固定财物整理 20万元
累计折旧 80万元
贷:固定财物 100万元
2.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固定财物整理 50000元
3.发作的税费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50000÷1.04×4%×50%=961.54(元)
借:固定财物整理 961.54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61.54元
4.结转固定财物净损益
借:经营外开销 150961.54元
贷:固定财物整理 150961.54元
税务处理: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记载的货品金额为48076.92元,适用税率为4%,应交税额为1923.08元。
2.填写增值税交税申报表时,应作如下处理: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方法纳税货品出售额”为48076.92元;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方法核算的应交税额”为1923.08元;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交税额减征额”为961.54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