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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4:59

我国确认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的一般准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别状况下选用“被告就原告”的准则。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需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我国有居处,我国法院都有统辖权。针对几类特别离婚案子,我国法院确认统辖权的准则如下:
(1)久居国外的华裔,离婚由久居国法院统辖,如久居国法院以某种理由回绝受理,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许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2)两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需其间一方的居处或常常居地点我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
(3)触及港澳台的离婚案子不属于涉外案子,但审理这类案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和其他规则处理,即对久居在外的,准则上由久居国法院统辖,因特别原因,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
假如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子已由具有统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定的,当事人可依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定的司法帮忙协议的规则,恳求我国法院供认该外国法院判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居处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则。本编没有规则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则。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缔结司法帮忙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我国籍当事人能够依据本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帮忙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依照协议的规则恳求供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中的夫妻产业切割、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方面判定的供认履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恳求人应提出书面恳求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著。不然,不予受理。
第四条 恳求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恳求人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定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定成果、时刻;(三)受传唤及应诉的状况;(四)恳求理由及恳求;(五)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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