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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6:18

京劳社工发[2008]86号


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开发区人事劳作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保证员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健全和完善工伤确定、工伤待遇核定等准则,持续做好工伤保险作业,现就工伤保险作业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辅导定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确定
(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致其损伤的 \"机动车\"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规模的,应根据《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则确定为工伤。但不包含员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驭和驾驭无车牌车辆导致伤亡的景象。
(二)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请求工伤确守时应提交交管部分出具的《交通事端责任确定书》或相关证明资料。
机动车事端发作后向交管部分报案的,受伤员工请求工伤确守时,提交的交管部分出具的证明资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端的,应根据《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则确定工伤。
(三)员工在作业中因别人不服从其实行作业责任的处理行为而遭到暴力损害形成损伤,且该暴力损伤与实行作业责任具有因果关系的,应根据《法令》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四)员工参与本单位(本单位部分之间安排的在外)使用作业时刻安排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许代表本单位参与上级单位举行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根据《法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五)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忽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作业岗位上逝世或许从作业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 48小时之内逝世的,应根据《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则视同工伤。
48小时应当依照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以医疗机构的初度确诊的时刻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刻。
(六)机动车事端中有交管部分出具的《交通事端责任确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到达醉酒或许有其它有用证明注明员工体内酒精含量到达醉酒的,应根据《法令》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则不予确定工伤。
(七)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作伤亡事端的,不归于《法令》调整规模。
二、工伤确定程序
(八)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其在本市依法获得营业执照而且参与工伤保险的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能够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处理工伤确定手续;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请求工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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