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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6:19
本案的胶葛由一句许诺所引发。“赞同代付在资金答应的情况下”这一许诺是否足以使利来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呢要正确答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向第三人实行、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等附近似的概念作出精确的鉴别。笔者以为,这种鉴别能够经过“二步走”的方法作出。
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别当事人身份的基准
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子中,应当首要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根底确认债款人和第三人,并终究确认法令的适用。提申述讼的原告不同,则适用的法令根据就会相应地有所区别。比如在本案中,吴海边作为钢材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就应首要确认吴海边为债权人,从而确认钟闻涛为债款人、利来公司为第三人。这样就能够清晰,吴海边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付款职责。因为审判的重心是判别第三人利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职责,吴海边的请求权根底也就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实行或债款承当,而不可能是向第三人实行。这样,第六十四条关于向第三人实行的规则就被扫除。
债权人、债款人与第三人都是相对概念,会跟着审判视角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从而影响法令的适用。假定本案为钟闻涛申述利来公司,要求利来公司根据许诺向吴海边付出金钱,则应当首要确认钟闻涛为债权人(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从而确认利来公司为债款人(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吴海边为第三人。在这一假定的案子中,钟闻涛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付款职责。因为假定中的第三人是以权利人的身份呈现的,则假定中吴海边的请求权根底只能是向第三人实行,而不可能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这样,就能够扫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代为实行和第八十四条债款承当的适用。
第二步:以许诺目标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
在扫除了向第三人实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之间作出进一步鉴别。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承当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均包含代为清偿债款的意思表明(许诺),因而不能以为只需第三人作出了代偿债款的许诺而债权人又不表明对立即确定债款承当建立,从而要求第三人依照许诺向债权人承当职责。区别第三人代为实行和债款承当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作出清晰的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假如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清晰的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为债款承当;假如第三人向债款人而不是债权人作出承当债款的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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