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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6:25
 
法令身份,是指依据法令赋予而构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它与天然身份相对应,后者指于必定现实联系而构成的身份,如男女性别、亲属联系、本国人与外国人等。由于法令的拟制,具有特定法令身份的人享有特别的权力和承当特别的责任,他们某些职务行为构罪的领域与性质都受到刑法的明文规制。在中,法令身份对一起违法性质、一起违法人的科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响。中外学者都曾在这一理论领域进行过多番讨论,一些国家刑法专门对一起违法与身份联系作了规则,而我国刑法对此问题一向语焉不详。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就法令身份怎么影响一起违法的科罪量刑问题打开论说,权当引玉之石。
一、一起违法概念的辩正
首要,笔者想弄清对“一起违法”概念了解上的模糊知道。对何谓“一起违法”,存在着两种不同层次的了解与含义;一种是指客观的、现实描绘形状的一起违法行为,它归于“现实判别”、“程序性审判”领域。另一种指契合某种刑法构成要件的详细违法,归于“价值判别”、“实质性审判”领域。在一般状况下,人们在点评两个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行为时,往往运用的是现实评判办法,将一起违法了解成一般含义上的客观行为而不是违法构成要件含义上的刑事法令行为。这类似于一起违法理论中的“行为一起说”所建议的“一起行为”。因而在对“一起违法”问题进行论述之前,咱们有必要区别这两种不同内在的一起违法概念。刑法理论上对身份与一起违法联系的知道不合颇多,其间一个原因便是有些人混杂了这两种概念,依照某种思想定式,想当然地把不具有刑法评判含义的一起违法行为,推定为详细的、有违法构成含义的“一起XX违法”。如对有职务人员参加的偷盗行为,许多学者都以职务人员的行为为基准,把整个一起违法的性质定为职务违法,直接称之为“一起贪婪(纳贿、移用公款等)”,这是十分果断的作法。
实际上,作为违法的主体,身份人员与无身份人员对一起违法行为性质都有影响力,并不存在着身份人员具有“优先决议权”问题。一起违法性质怎么,要害仍是看各共监犯的一起成心与一起行为契合何种违法的构成要件。如一,甲为一般公民,乙为现役武士,甲与乙二人在战时同时施行了造谣惑众、打乱军心的行为。两人都有打乱军心的成心,也施行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一起违法,但构成什么性质的一起违法?是战时打乱军心罪仍是战时造谣惑众罪(前者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后者限于武士)?是否能由于有武士这一特别主体的呈现而简略地认定为一起战时造谣惑众罪?明显,这有必要详细案情详细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二、一起违法的定性规范
有身份人员参加的一起违法的性质详细应怎么判别?有无规范可依?当时最有商场的说法便是“主犯决议说”,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决议一起违法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大多持此观念。对此,陈兴良教授曾提出了质疑,他以为主犯与从犯是按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效果对一起违法人的分类,它主要是处理一起违法的量刑问题,而一起违法的性质是一起违法的科罪问题。依照为处理一起违法的量刑问题而区分的主犯与从犯来处理一起违法的科罪问题天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无法处理有两个以上主犯的一起违法的科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一起违法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为战胜“主犯决议说”的缺陷,有人提出“一起违法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建议。这一建议有其简练、明晰的长处,但有以偏概全之嫌,特别对一起违法存在多种特定身份人员的状况,按哪一身份人员的行为来科罪?该说不能无懈可击。笔者以为,一起违法的性质应以违法人施行行为的性质为依据,即“施行行为决议全体性质”的准则。所谓施行行为,是指直接施行违法,完结刑法分则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这儿要打扫两个误区:一种是把施行行为等同于身份人员的行为。在具有法令身份的人与无特定身份的人一起施行违法的状况下,有身份人员往往使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施行违法,即为施行犯。但身份人员唆使、安排非身份人员违法的,非身份人员为施行行为主体,身份人员充其量为“直接首犯”;另一种过错观点是以为一个一起违法里只能有一个施行行为。实际上,一起违法人各自的行为只要能独立构成刑法分则规则之罪,他的行为便天然是施行行为。如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公司管理人员使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司公款,一为移用公款行为,一为移用资金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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