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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是否需要归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4:36
彩礼是以订立婚姻为意图一种给付行为,当男女两边解除婚约时,彩礼应返还。近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三被告黄女、倪某、黄某返还原告姜男49980元及首饰若干。
2007年9月,原告姜男与被告黄女经沈某介绍相识并确立了爱情联系。2008年阴历正月十八,姜男与黄女订亲,姜男按当地乡村风俗托付沈某将礼金58800元以及钻戒、金手镯等首饰送到黄女家,黄女及其母亲倪某接纳了上述彩礼。后姜男以两边性格不合提出解除婚约。
法院审理以为,婚约产业的给付是当事人根据本地风俗习惯,根据成婚之意图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一般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进婚约的实行、完成成婚之意图而建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成婚意图不能完成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实行与其成婚之“责任”,而承受资产一方也因而损失了占有婚约产业的合法根据。故本案被告获得婚约产业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本案彩礼的承受主体,庭审中,证人沈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黄女及其母亲倪某承受了彩礼,被告倪某也自认女儿与其夫妻一起生活,故可确定三被告系同一家庭成员,关于以成员之一为受赠目标,其他成员一起接纳的产业,应视为家庭一起收入。当该收入损失合法的获得根据时,应由家庭成员一起偿还。因而尽管婚约联系只存在于原告与被告黄女之间,但被告黄某、倪某为彩礼的一起承受人,在本起婚约产业纠纷案中是适格的被告,与被告黄女负有一起返还彩礼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定三被告酌情返还礼金49980元及悉数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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