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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2:46
纳税人转让旧房,应按评价价格、获得土地
使用权
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承认扣除项目金额。
凡不能获得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分承认,上款中的评价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算。对纳税人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凡能供给契税完税凭据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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