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6:47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办理法令
(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办理法令〉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办理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办理,使房地产开发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法令规则建立的房地产企业,依据社会经济开展和城市建造的要求,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子及土地开发建造,并将开发建造的房子、构筑物及其他设备依法出售、租借等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契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造规划要求,坚持一致规划、合理布局、量体裁衣、归纳开发、配套建造的准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办理工作的领导,并担任安排施行本法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部分担任城市房政办理、房地产业的行业办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分担任土地的一致办理工作。
各级方案、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办理、物价、财务税务等部分,应各司其职,合作建造、土地办理部分一起做好房地产开发办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方案、城市规划、建造、土地办理、房地产办理等部分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开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开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造偏重,优先开发基础设备单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严峻及简易房会集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开展规划,应留意维护和改进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前史文明遗产,加强文明、教育、医疗卫生等设备的建造。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顿偏重,执行拆迁安顿房源,实在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