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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3:26

发布部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5]222号深国税发〔2005〕222号  各区、分局,各事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略),以下简称《告诉》)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定见,请一起遵循履行。 一、《告诉》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宣布代销产品超越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一起又无法证明货品仍在代销方的,视同出售完成。 二、《告诉》第五条,一般交税人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撤销一般交税人资历: (一)归于教导期一般交税人; (二)归于《深圳市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办理办法》(深国税函〔2004〕206号印发)规则撤销资历的景象。 其他景象不得撤销一般交税人资历。 三、《告诉》第七条所述的运送发票,应与固定资产无关,其他方面应一起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92号)等文件要求,才干核算抵扣。 四、《告诉》第十条交税人出售货品代理有关手续收取的手续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五、《告诉》第十二条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受托印刷有一致刊号(CN)以及选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刊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托付方购买纸张,印刷企业受托印刷任何印刷品,按加工事务征收增值税。 六、《告诉》第十一条有关核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问题,另文下达遵循定见。未下达遵循定见前,仍按原有规则履行。 此前相关规则与本告诉有冲突的以本告诉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讨,现对增值税若干方针问题清晰如下: 一、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劳务并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的确认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劳务并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117号)规则,交税人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劳务并一起供给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的规则履行。 二、企业在托付代销货品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交税责任发生时间的确认 (一)交税人以代销方法出售货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悉数或部分货款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到悉数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关于宣布代销产品超越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出售完成,一概征收增值税,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宣布代销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单个货品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履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单个货品(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履行不一致的,交税人应按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品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履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状况逐级上报至一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清晰。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区分问题 交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精确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各单位应留意搜集文件履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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