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9:51
摘要:帆海过错免责在法理上来说好像有悖于公平、公平的观念,自其发作以来,就备受人们的争议。“帆海过错免责”的沿革,是由各个前史时期的经济开展水平缓帆海交易情况所决议的,它集中反映了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品所应当承当的职责的归责准则或根底。各国、各利益集团对是否应该撤销帆海过错免责的定见并不一致。本文经过介绍帆海过错免责的内在、存在理由及前史沿革,剖析现在世界上关于帆海过错免责存废的争议,别离论述建议撤销帆海过错免责的理由、建议保存帆海过错免责的理由以及关于帆海过错免责的其他观念,并结合《鹿特丹规矩》现已撤销帆海过错免责的大环境以及该规矩的渐行渐近看帆海过错免责的开展趋势,最终笔者得出结论即虽然世界上撤销帆海过错免责现已成一种趋势,可是根据我国海运业的现状,我国《海商法》现在仍应保存帆海过错免责,不宜简单将其废弃,至少在现阶段不宜废弃,且关于是否适用《鹿特丹规矩》我国也应当采纳慎重的情绪。关键词:帆海过错免责 存废 《鹿特丹规矩》一、帆海过错免责的内在、存在理由及前史沿革(一) 帆海过错免责的内在帆海过错免责是指世界海上运输货品的承运人关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驭船只或许办理船只的过错所形成的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不负补偿职责。“帆海过错”(nautical fault)包含驾驭船只的过错和办理船只的过错。驾驭船只过错,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只飞行和停靠操作上的过错;办理船只过错是指船长、船员等在保持船只功能和有用状况上的过错。20世纪30时代收效的并被广为承受的《海牙规矩》在第4条第2款中规则:“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驭船只或办理船只中的行为、忽略或不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货品灭失或损坏,革除承运人的补偿职责。”这便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帆海过错免责”条款。时至今日,帆海过错免责一直都是承运人可供引用的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之一。(二) 帆海过错免责的存在理由关于帆海过错免责的法令规则关于不熟悉航运业的人来说好像是很不合理的,它标明行为人可以对自己的忽略或过错所形成的丢失不负职责。这意味着无辜受害人将承当别人过错所形成的危害。不熟悉航运业的人很简单将海上货品运输与陆上货品运输相比较。陆上运输的承运人很明显是不能对货损辩称是因为司机驾驭车辆的过错发作磕碰形成的而要求免责的。可是,海上货品运输承运人的这一职责被法令革除了,货主将自己(或由其保险人)承当因为船员的过错形成的货品丢失。这对大都情况下处于货方位置的广阔开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外表上看,货主的确是无辜的受害者,因为承运人逃脱了本应承当的职责,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但是,船东在船只开航之前恪尽职责,使船只适航,对开航之后发作的驾驭和办理船只的过错免责,这在其时的前史条件下是却又是合理和实践的。”[①]帆海过错免责有其发作的前史本源。虽然为了尽量防止帆海的特别危险影响航运业正常健康开展,航运立法一直以来都有倾向于维护承运人利益的规则,但与其说帆海过错免责偏袒了船方的利益,不如说它较为合理地分配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危险。在帆海技术不发达的时代,海上运输危险巨大,船只抵抗大自然各种灾祸的才能有限,帆海被称之为“海上冒险”。因为其时信息技术落后,承运人对船员难以进行有用的操控和办理,此外,海上的特别日子也形成船员工作行为的危险远远大于陆上运输。不仅如此,承运人还要承当缔造远洋船只的巨大的资金危险。一切的这些危险,承运人单独无力承当。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海商法设立了许多一起合理分管海上危险的准则,帆海过错免责准则便是其中之一。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开展而答应承运人享用帆海过错免责所带来的优点。承运人使用所获利益来开展帆海工作,大力改善帆海技术,进步船只抵挡海上危险的才能,尽力使船只适航。而船只适航程度的大大进步也有利于货方。它存在的根基就在于合理分管危险,一起也寻求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而正是这一外表不公平、不合理的准则,合理分管了前期帆海交易过程中船货两边的危险和利益,促进了世界海运业的飞速开展,带来了世界货品交易的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