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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中断不能供货,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22:47
网友发问:
我公司与南边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合同,由南边的这家公司为我公司供给100吨化肥。后来,该南边公司所属区域的铁路有一段因崩塌而受损,而将货品运到我公司,则这段铁路又是必经之路。因而该南边公司电告我公司称,因铁路中止不能供货,要求解除合同。我公司接到电传后立刻回电,表明不赞同解除合同,只赞同其恰当延期交货。延伸期限往后,该南边公司仍未实行合同。我公司经查询发现该南边公司毁约的原因是已将该批货品以高价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请问在这种状况下,南边公司有权力单独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答:
该南边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你公司能够要求其补偿丢失。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不能预见、对其发作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事情。不可抗力的规模,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依照国际惯例,不可抗力一般包含两种状况,一种是由天然原因引起的,如火灾、水灾、火山、崩塌等;一种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役等。本案中南边的这家公司遇到的崩塌即属不可抗力的规模,《合同法》规则,发作不可抗力事情,致使合同的悉数责任不能实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告诉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南边公司的货品并未受损,仅仅其货品所必经的一段铁路遭到了损坏而致暂时无法实行合同责任,但这并未到达底子不能实行合同的境地。因而南边的公司只能要求推延合同责任的实行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条件时,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官僚求补偿丢失或许采纳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彻底补偿另一方遭到的丢失,另一方依然有官僚求其补偿丢失。所以你公司可要求这家南边公司补偿由此形成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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