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8:23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令行为。依民法学理的一般说法,民事法令行为以能够附条件为准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破例;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归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榜首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令行为依其性质归于有必要即时发作确认效能的法令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能极端不确认的情况,婚姻当事人两边爱人的法令位置要么确认的存续,要么确认的免除。很难想象离婚两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两边婚姻效能的停止取决于某种不确认的条件的发作,假如所附条件发作,婚姻联系停止,两边权利义务联系免除;假如所附条件不发作,则原已存在的婚姻联系持续有用。所附条件使得本应建立的夫妻的法令联系变得无法建立。这不只违背了离婚的法令性质,并且使得爱人两边当事人的位置无法安靖。第二原因是, 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准则,但凡发作在身份联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成婚、离婚、收养、收养联系的免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准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肯定不允许附加条件。假如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令行为内容的对立,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方当事人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能停止。这种协议不只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两边当事人的法令联系飘忽不叮,违背身份联系单一性和确认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