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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例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7:19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出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进途中忽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我国法律规则,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产品担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契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据此恳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当职责,给原告补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判定费、抚恤金、教育费、日子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出产厂家两次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剖析测验,都以为事端车的挡风玻璃是在遭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炸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二十九条榜首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四十一条榜首款),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则,产品出产者对顾客承当补偿职责,要一起具有两个严厉的前提条件:榜首,有必要是产品存在缺点;第二,有必要是因产品存在的缺点形成人身或产业危害。现实现已证明,发作事端的车辆不存在产质量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点,因而谈不上因产品缺点形成危害。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本案查明的现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圻逝世问题上有差错,林志圻的逝世与三菱公司无必定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三菱公司补偿因林志圻逝世所遭受的丢失,没有现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补偿丢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恳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查明:事端发作后,被告三菱公司行将破损玻璃封存。应车主某单位的要求,被告将破损玻璃的相片寄回日本国内玻璃的出产厂家进行判定,定论为:判别为受外强力致破损,试验均满意标准要求。车主单位对此不予以认可,要求被告将封存的玻璃交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试验室进行判定。可是被告却私行将玻璃运回国内,交玻璃出产厂家进行判定,判定定论为:挡风玻璃自身不存在质量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形成。后车主单位托付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判定。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陈述称:"因为所供给的样品是从原吉普车上拆开后通过屡次运送,现已适当破损,无法从上面切取作强度试验所需的试验片。我中心只能结合托付方供给的玻璃破损相片进行揣度、剖析;从玻璃破碎的陷落方式看,可以形成此种损坏状况的外力来自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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