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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21:30
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就是说法令答应当事人两边在自愿、相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产业关系或某项产业收入做法定产业之外的约好,行将婚前或婚后悉数或一部分产业或所得约好为某一方一切。依据婚姻法规则,夫妻对产业进行约好应留意以下问题:
(1)约好的时刻。法令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则,夫妻两边能够在婚前,也能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好。
(2)约好的规模。夫妻两边能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作出约好,也能够对两边的婚前产业作出约好。但不得对国家、团体、别人的产业一切权进行约好。
(3)约好的内容。两边既能够约好两边的产业归一起一切,也能够约好各自的收入归各自一切;既能够约好两边产业中的一部分为两边一起一切,一部分归各自一切,也能够约好一方产业的一部分归另一方一切。
(4)约好的方法。夫妻产业约好一般应当选用书面方式。但选用口头方式约好,两边均无争议的,应确定有用。
(5)约好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则:“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则。”这表明夫妻对产业的特别约好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好的束缚力。①对当事人的束缚。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束缚力。”②对第三人的束缚。当第三人知道约好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束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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