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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4:42
品格权胶葛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胶葛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胶葛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遭到别人危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品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生命,始于出世,总算逝世,具有登峰造极的品格价值。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功用正常运作和功用完善发挥,并以其保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品格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好并分配身体安排、器官、肢体的详细品格权。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是:
(1)生命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
(2)生命权的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连续。
(3)生命权的维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健康权的主要特征是: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用的正常发挥为详细内容,但不以人体的全体结构为客体。
(2)健康权以保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身体权的主要特征是:
(1)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彻底、完好的权益。
(2)身体权表现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分配权。
(3)身体权是自然人的根本品格权。
【典型形状】
在实践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胶葛主要有:
(1)生命权胶葛,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遭到危害而引起的胶葛。
(2)健康权胶葛,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损坏和功用发挥遭到危害而引起的胶葛。
(3)身体权胶葛,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好性的危害而引起的胶葛,包含形式上完好性的危害和实质上完好性的危害。前者如不合法搜寻身体、打扰、得罪性殴伤,后者如损坏和强制使用身体安排和器官。
【适用本案由需求留意的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胶葛案件的统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则,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的规则,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侵权成果发生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端恳求危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端发生地或许车辆、船只最早抵达地、航空器最早降落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9条的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作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在确认本案由时,特别要留意其与第九部分侵权职责胶葛中详细案由的和谐问题。在确认侵权职责胶葛详细案由时,应先适用依据《侵权职责法》相关规则列出的详细案由。如铁路运输形成的人身危害职责胶葛,其案由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职责胶葛”中“铁路运输危害职责胶葛”案由,而不该适用榜首部分“品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胶葛”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依据详细危害的品格权益来确认相应案由,不该直接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胶葛权”案由悉数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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