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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4:32

著作权又称版权和作者权,它的目标首要指的是文学艺术著作。也就是说,只需存在文学艺术的必定方式,就有或许成为著作权法维护的目标。那么哪些有必定方式的目标能够成为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
榜首,文字著作。文字著作包含从文学创作到有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著作,包含计算机程序转化而成的计算机软件。第二,口述著作。第三,音乐著作。第四,戏曲著作。第五,舞蹈著作。第六,杂技艺术著作。第七,美术著作。第八,修建著作。第九,有用艺术著作。第十一,拍摄著作。第十二,电影等视听著作。第十三,工程设计图著作。第十四,产品设计图著作。第十五,地图著作。第十六,示意图著作。第十七,大众文学艺术著作。第十八,各种汇编著作等。
上述著作的作者都能够依法向我国版权维护中心请求著作权挂号维护,可是下列目标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维护。
榜首,法令、法规、国家机关的抉择、决议、指令和其他归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第二,时事新闻、写实新闻、单纯的现实音讯;第三,不具备独创性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短缺著作本质要件的目标;第四,依法制止出书、发行、表演、展出、传达的著作;第五,我国版权维护中心以为不宜受著作权法维护的其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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