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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先行缴纳社保后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20:11

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员工,本年9月初,沈某在社保组织处理退休手续时被奉告,公司没有为他交纳近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稳妥费,合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处理。为了能赶快退休,沈某自己交纳了上述社保费,包含公司和他个人应交纳的部分。
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公司返还其自行交纳的社保费,而公司以为这是他自愿交纳的,公司不承当。为此,沈某向本报咨询:员工对单位不交纳社保费的做法该怎么办?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针对沈某提出的问题,潘律师以为,劳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则,劳作者有获得劳作报酬和享用稳妥福利的权力,用人单位有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的法定职责。关于单位不按规则为员工交纳社保费用而发作的劳作争议,员工能够依据实际状况挑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一是向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稳妥法》第86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假如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许补足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恳求划拨,包含向法院恳求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稳妥费。
二是以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稳妥法》第83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或许个人以为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的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假如劳作者向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投诉后,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不予处理的,关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作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令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三是恳求劳作裁定或许申述。《社会稳妥法》第83条第3款规则:“个人与地点用人单位发作社会稳妥争议的,能够依法恳求调停、裁定,提申述讼……”据此,劳作者能够恳求劳作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提申述讼。
就沈某的状况而言,其为了敏捷处理退休手续,先自行交纳了所欠的社保费,这是对本身权益进行救助而采纳的办法,此举并不能革除餐饮公司依法需开销社会稳妥费用的职责。可是,因为沈某的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现已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形成劳作稳妥争议标的消除,因而该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领域,沈某现已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来维权了。
不过,沈某替餐饮公司交纳了本应由餐饮公司承当的社保费用后,其个人蒙受了丢失,餐饮公司获得了利益,但餐饮公司获得该利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归于不妥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据此,沈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向其返还不妥得利,即付出沈某所垫支的社保费。(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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