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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实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3:16
摘要: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使债款人能够对次债款人直接行使追索权,对保证债款的完结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的不完善,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存在妨碍,确认代位权完结的途径才干使其立法价值得以表现。关键词:代位权诉讼本钱经济功率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作为一种债的保全方法而规划的,学界一般以为该准则的建立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使债款人能够对债款人的债款人(次债款人)直接行使追索权。它对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三角债及一些为歹意逃废债款而藏匿产业、债款人无力清偿而又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款而直接危及债款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很好的遏止,并能够保证买卖安全。为了保证代位权的完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不管从实体上仍是从程序上均作了具体规矩。因为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说的不完善乃至抵触,使代位权的完结面对着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若干问题,处理这些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才干使代位权准则的立法价值充分表现出来。鉴于此,本文对合同法中的代位权问题进行了论说,期望能对有关方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供给协助。代位权实体和程序问题剖析(一)代位权面对的实体问题能否再代位不明确。债款人能否去申述次债款人的次债款人,或许发动债款人申述次债款人的次债款人,胜诉之后直接履行给债款人?对此,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说都没有规矩。代位权完结方法挑选的约束。各国对代位权的行使方法有裁判和径行两种不同的规矩,我国采取了只能经过诉讼方法行使,排除了其他或许的途径;这种规矩立法原意是为了使买卖有序,但规矩过于死板,反而不利于债款人利益的完结,增加了代位权完结的难度和本钱,不符合现代社会买卖的快速和快捷准则。不答应有对未到期债款行使代位权的特例。一般以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款现已到清偿期为条件。《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规矩,在特别状况下债款人出于保存债款人权力的意图也能够在债款未到履行期时行使代位权,即保存行为。尽管债款未届履行期,但债款人专为保存债款人权力的行为,如时效中止、恳求挂号、申报破产债款等,债款人都能够代位行使。假如债款人有必要比及履行期届满后才干行使代位权,则或许使债款人的权力损失。故在破例景象下,答应债款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必要的。但合同法司法解说以为只能对现已到期的债款行使代位权,没有考虑特例。(二)代位权完结中程序上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的举证困难。对代位权行使的方法,各国立法例有两种。一是代位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诉讼程序之外也能够直接行使。一是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我国合同法规矩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恳求,即应以诉讼为必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矩,债款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有必要举证,证明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现实,并对自己造成了危害。在此状况之下,债款人首要要有依据证明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存在债款和债款联系,其非必须证明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不以诉讼或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内容的到期债款。咱们知道一旦进入诉讼,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十分奇妙,假如债款人站在次债款人一边对立债款人的建议,对债款现实的确定不予合作,债款人就会陷于举证不能的窘境。对债款人无力归还这样的现实债款人往往都很难举证,要进一步证明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存在债款和债款联系,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就更难。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分配的证明职责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债款人的举证职责,在实践诉讼中使得债款人举证困难,需依靠债款人的合作才干完结举证职责,一起又不答应以其他方法行使权力,或许不能到达代位权准则建立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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