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2:25
论文关键词:纳贿罪 既遂 未遂论文摘要:关于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规范问题,存在许诺行为规范说、收受行为规范说或称贿赂获得规范说、投机行为规范说、收纳贿赂与实践重大损失择一说和取财、投机双重规范说等五种观念。应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差异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统一规范。假如纳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应以纳贿人对贿赂的知道过错来处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状况:一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通过物价部门实践评价的价格为零时,应按目标知道过错,以未遂处理。二是作为贿赂的伪劣物品,通过物价部门实践评价的价格低于相对应的正牌产品的价值时,是目标部分知道过错,不能以未遂处理,应当以纳贿既遂论。
关于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规范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纷纷,无所适从。当纳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怎么处理,与违法未遂有没有联络呢?笔者就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鄙见,诚望与专家学者一起研讨。一、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问题研讨纳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通过一番剧烈的论争根本上达成了一致,即纳贿罪是存在未遂的。但因为纳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杂乱,关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理论界与实务界议论纷纷,无所适从。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五种观念。其一,许诺行为规范说。此说以为在收纳贿赂的状况下,应以纳贿人许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需行为人作出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投机益而收受别人贿赂的许诺,即为纳贿既遂。其首要理由是:纳贿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许诺纳贿现已发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誉的成果,即构成纳贿罪的既遂。其二,收受行为规范说或称贿赂获得规范说。此说建议应以纳贿人是否收遭到贿赂作为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差异的规范。其首要理由是:榜首,纳贿罪危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首要的是公私产业所有权。是否收纳贿赂,取决于公私产业所有权这一首要客体是否遭到了实践危害。第二,违法既遂与未遂的差异,是看违法意图是否到达了,亦即是否发作了违法成果。在纳贿罪中,违法人的首要意图和违法成果均已到达,应为既遂;反之,资产未到手则标明违法意图未到达,违法成果未发作,应为未遂。其三,投机行为规范说。此说以为只需行为人为相对人获取了私益,而无论是否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既遂,反之,因有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别人获取利益时,方为未遂。理由是,纳贿人是否为纳贿人获取了私益,标明是否实践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这一规范也不会放纵那些为纳贿人先投机而过后收纳贿赂的违法。其四,收纳贿赂与实践重大损失择一说。此说以为在一般状况下应以行为人是否实践收纳贿赂为规范,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可是,尽管未收纳贿赂,行为人使用职务之便为纳贿人获取私益的行为现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实践重大损失的,也归于纳贿罪的既遂。其五,取财、投机双重规范说。该种学说以为,纳贿人获得了贿赂,又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纳贿人获取了利益的,才构成纳贿罪既遂。但是,只具有其中之一的,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具有别的一项条件,均为纳贿罪未遂。笔者以为,上述五种观念均有值得商讨之处。榜首,许诺行为规范说以纳贿罪侵略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作为理论依据,单纯地以许诺纳贿行为的法令特点为起点,去根究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这种做法明显无视纳贿罪的客观方面的根本要求。纳贿罪存在收纳贿赂和讨取贿赂两种形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讨取贿赂和为别人获取利益。而这儿的为别人获取利益只需求行为人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实在意思表明即可。不管是否已为别人获取利益,均不影响纳贿罪的构成。因而关于手法行为,可不以违法形状作为衡量规范,不管其行为是准备行为,仍是实施行为,抑或完结状况,均不是纳贿形状的必备标志,即投机行为是否着手,关于纳贿罪着手与否的确定,不发生任何影响0。假如行为人先许诺,许诺今后未来得及收纳贿赂就案发,这种状况完全符合违法未遂的特征。把许诺行为作为纳贿罪的既遂处理,明显失之过严。
关于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规范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纷纷,无所适从。当纳贿人收到的贿赂”是伪劣物品时,该怎么处理,与违法未遂有没有联络呢?笔者就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略谈鄙见,诚望与专家学者一起研讨。一、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问题研讨纳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通过一番剧烈的论争根本上达成了一致,即纳贿罪是存在未遂的。但因为纳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杂乱,关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理论界与实务界议论纷纷,无所适从。归纳起来首要有以下五种观念。其一,许诺行为规范说。此说以为在收纳贿赂的状况下,应以纳贿人许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需行为人作出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投机益而收受别人贿赂的许诺,即为纳贿既遂。其首要理由是:纳贿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许诺纳贿现已发生了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誉的成果,即构成纳贿罪的既遂。其二,收受行为规范说或称贿赂获得规范说。此说建议应以纳贿人是否收遭到贿赂作为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差异的规范。其首要理由是:榜首,纳贿罪危害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首要的是公私产业所有权。是否收纳贿赂,取决于公私产业所有权这一首要客体是否遭到了实践危害。第二,违法既遂与未遂的差异,是看违法意图是否到达了,亦即是否发作了违法成果。在纳贿罪中,违法人的首要意图和违法成果均已到达,应为既遂;反之,资产未到手则标明违法意图未到达,违法成果未发作,应为未遂。其三,投机行为规范说。此说以为只需行为人为相对人获取了私益,而无论是否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既遂,反之,因有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别人获取利益时,方为未遂。理由是,纳贿人是否为纳贿人获取了私益,标明是否实践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这一规范也不会放纵那些为纳贿人先投机而过后收纳贿赂的违法。其四,收纳贿赂与实践重大损失择一说。此说以为在一般状况下应以行为人是否实践收纳贿赂为规范,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可是,尽管未收纳贿赂,行为人使用职务之便为纳贿人获取私益的行为现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实践重大损失的,也归于纳贿罪的既遂。其五,取财、投机双重规范说。该种学说以为,纳贿人获得了贿赂,又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纳贿人获取了利益的,才构成纳贿罪既遂。但是,只具有其中之一的,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具有别的一项条件,均为纳贿罪未遂。笔者以为,上述五种观念均有值得商讨之处。榜首,许诺行为规范说以纳贿罪侵略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作为理论依据,单纯地以许诺纳贿行为的法令特点为起点,去根究纳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差异规范,这种做法明显无视纳贿罪的客观方面的根本要求。纳贿罪存在收纳贿赂和讨取贿赂两种形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讨取贿赂和为别人获取利益。而这儿的为别人获取利益只需求行为人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实在意思表明即可。不管是否已为别人获取利益,均不影响纳贿罪的构成。因而关于手法行为,可不以违法形状作为衡量规范,不管其行为是准备行为,仍是实施行为,抑或完结状况,均不是纳贿形状的必备标志,即投机行为是否着手,关于纳贿罪着手与否的确定,不发生任何影响0。假如行为人先许诺,许诺今后未来得及收纳贿赂就案发,这种状况完全符合违法未遂的特征。把许诺行为作为纳贿罪的既遂处理,明显失之过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