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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制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6:32
二审终审制一般的很少接触到。二审终审制在我国也开始实行,可是他的使用规模比较狭隘,而且缺乏的当地有许多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二审终审制的含义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能够有所协助。
依据二审终审准则的要求,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在作出判定和判定之后,还不能当即发作法律效力,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状况下,第一审判定、判定才干发作法律效力。假如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干对案子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定、判定也就不发作法律效力。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而,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子一般须通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完结,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定和判定为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当然,这种两审终审制有其适用上的规模,也有其法定的破例。例如,关于当地各级法院所作的第一审非死刑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该裁判在超越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间之后即发作法律效力,而不再通过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在依法宣告和送达后,当即发作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提出抗诉。当然,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之外,又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
这种程序并非由当事人、检察机关通过上诉或抗诉所发起,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就死刑判定施行的检查和核准程序。这种程序虽然并非严厉含义上的“上诉程序”,也不是就死刑案子设定的一个独立的审级,但由于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又取得了一次权力救助的时机,因而也应视为一种一般救助程序。
作为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使得第一审法院的判定能够遭到上级法院的两次司法检查,并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够取得两次独立的司法救助,因而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适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将研讨的焦点过于会集到审判方法的变革方面,注重的主要是第一审程序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对作为一般救助程序的上诉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则注重不行。虽然在这一问题上现已有适当多的论文和作品宣布,但论者所注重的主要是两种救助程序中的详细问题,而很少有人从微观上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事实上,作为我国司法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审终审制”正遭到越来越多的人士的质疑,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名存实亡,也促进人们考虑这些程序的性质和存在的价值等问题。与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和准则相同,有关遍及救助程序的研讨也到了有必要转变观念和视角的时分了。详细的技能性问题不是不能够打开研讨,而是应在一些根本的理论问题得到整理、根本的司法准则得到合理构建之后,才有较大的研讨价值。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在于:
①能够使过错的第一审判定、判定在没有发作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然后确保办案质量;
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子和抗诉案子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作业状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效果得到发挥,改善审判作业;
③能够避免诉讼延迟,节约人力、财力、物力,确保及时、精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安稳状况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力义务联系得以安稳和康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肯定和机械地了解。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定、判定即便有过错也不得改动,假如确有过错,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处理,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有专门论说。两审终审制并非是肯定、死的规则,而是能习惯实际状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准则,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别和破例的状况。
(1)特别状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定是一个特别的判定。为确保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通过死刑复核这一特别的诉讼程序,判定才干收效。但这相同归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准则。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子复核并非归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破例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子是一审终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等级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定、判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定、判定一旦作出,即发作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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