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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可以要到孩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1:10
假如夫妻两边当事人无法就协议离婚达到共同的,是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离婚的。假如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确认小孩的抚育权问题。有的朋友就会疑问,假如是女方申述离婚能够要到孩子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女方申述离婚能够要到孩子吗
首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关于怎么界定“两边的具体状况”,则要会同个案的状况予以归纳细心的考量,但总的准则是,在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生长进行判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1条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再次、根据《定见》第3条之规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最终、根据《定见》第4条和第5条之规则:“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综上所述,子女抚育问题应根据其三个年龄阶段,区别处理,总结如下:
一、离婚时子女缺乏两周岁的,考虑到子女较小,愈加需求母亲的照料,有的或许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令规则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但假如母方有特别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肯抚育子女的能够随父方日子。特别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母方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等。
二、子女在两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周岁时,法院应同等地考虑两边的状况,看子女随哪方日子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生长。子女随爸爸妈妈中其间一方时刻较长,对这一方较有爱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日子;子女随祖爸爸妈妈或许外祖爸爸妈妈中一方日子时刻较长,或与之爱情较深,也能够作为决议子女随父方仍是母方日子的理由。假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许有赌博、吸毒、偷盗等恶习或恶行的,则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天然不适宜与之一起日子。别的还要考虑爸爸妈妈两边哪方更需求孩子,例如,其间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现已损失生育才能,那么在这方抚育孩子无晦气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归于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有必定的辨别是非的才能,所以在离婚案子中,处理子女随谁日子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志愿。可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能够随意挑选随谁日子,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育权,且两边都具有抚育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定见。
四、特别弥补阐明一下,子女抚育联系是能够改变的。子女的生长是一个长时间的动态进程,离婚时洽谈或判定所根据的两边实际状况,或许会在子女生长进程中发生很大的改变,所以法令出于确保子女的健康生长考虑,答应离婚配偶以协议或诉讼方法改变与子女的抚育联系。非抚育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而两边无法洽谈共同的,非抚育方应另行申述。呈现如下状况时,能够提起改变抚育联系之诉:(1)原抚育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2)原抚育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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