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承揽方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许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转包或许租借给第三方,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
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转包、租借方法对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流通的规则。
答应土地承揽经营权合理流通,是农业开展的客观要求,也契合党的一向方针。本法第10条清晰规则,国家保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按照这一准则,本条专门对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包和租借做了规则。
所谓转包,主要是指承揽方把自己承揽期内承揽的土地,在必定期限内悉数或许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播种。跟着村庄第二、三工业的开展和城镇化脚步加速,许多村庄劳动力脱离村庄,走入城市,但出于对基本生活保证的考虑,这些外出务工者并不乐意抛弃土地承揽经营权,所以他们就将承揽的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播种。通常状况下,土地接包方要向原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付出转包费,但也有转包方不付出转包费的状况。
所谓租借,主要是指承揽方作为租借方,将自己承揽期内承揽的土地,在必定期限内悉数或许部分租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租借后,尽管土地不再由原承揽方播种,但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揽联系也并不是发包方与接包方或许承租方之间的联系,而仍然是原承揽方与发包方的联系。假如呈现承揽的土地被用于非农建造,或许对承揽的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的状况,以及其他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承揽合同的行为,即便是由接包方或许承租方的原因引起的,原承揽方也要承当职责。反之,假如发包方有干与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不按照承揽合同约好供给出产、技能、信息服务等行为,即便危害的是接包方或许承租人的利益,发包方也应向原承揽方承当法令职责。
由此可见,土地转包或许租借存在三方当事人,二方面的法令联系。从转包看,发包方与承揽方之间存在土地承揽经营权联系,承揽方(也即转包方)与新的承揽方(也即接包方)之间存在转包联系。从租借看,发包方与承揽方之间存在土地承揽经营权联系,承揽方(也即租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借联系。发包方与承揽方之间的联系,归于土地的用益物权联系,是承揽法令联系的根底。转包方与接包方的联系,以及租借人与承租人的联系,归于债务联系。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债务联系受物权联系的限制,因而,在转包和租借土地时,承揽方应当与接包方或许承租人签定转包或许租借合同,在该合同中落实发包方与承揽方土地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考虑到土地转包、租借触及几方面的法令联系,权利义务时有穿插,有些转包、租借期限又较长,因而,转包、租借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