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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风险怎么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3:52
【承包合同常识】承包合同危险的承当状况
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包合同作业效果发作毁损、灭失的危险的承当,应区别状况,有以下三种承当状况:
一、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在没有交给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危险应由承包人承当。《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供给的资料以及完结的作业效果,因保管不善形成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二、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因定作人的原因推迟,交给推迟交给期间发作的作业效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当作业效果的毁损、灭失职责。可是这种因定作人的原因而推迟交给作业效果致作业效果发作毁损、灭失的结果是在承包人告诉定作人,并在推迟交给期间尽了妥善保管责任的、非人为的毁损、灭失,并有权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三、承包作业自身不需要交给,完结后即由定作人运用(如房子补葺),自作业效果完结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效果由定作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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