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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先租后售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8:28

问题:某公司是一家出产发掘机的出产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因商场滞销问题,拟在2009年将部分产品先用于租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则,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出售货品,核算销项税额。可是,公司的这部分先用于租借的产品,往后仍或许出售。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其他固定财物,依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则履行。财税[2008]170号文件则规则,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已运用过的固定财物,应该要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例如:公司将自己出产的发掘机用于租借,该发掘机公允价值为50万元,则视同出售需求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8.5万元(500000×17%)。租借运用一段时间后,公司将该发掘机按45万元出售,则还要核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金7.65万元(450000×17%)。这样一来,该公司的自产产品先租后售,就要两次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为此,咱们剖析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自产产品先租后售行为是否需求视同出售货品计缴增值税;二是在出售先租后售产品时,是否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请问,怎样做才是合理的,有什么方法可以处理重复交税问题?
回答:该公司将自己出产的产品用于租借,归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则,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出售货品。因而,按产品公允价值视同出售核算销项税金是正确的。可是,对公司将该自用过的自产固定财物在出售再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使同一项财物因为运用上的不同而重复交纳增值税,这明显又是不合理的。问题在哪里呢?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则,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尽管方针规则要依照适用税率交税,但这个方针明显是针对克己固定财物没有用于“视同出售”的情况下适用的。也就是说,克己产品作为固定财物运用,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不是在视同出售的情况下运用,因为其进项税金现已抵扣,因而在出售时仍是要依照适用税率交税,表现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的原理,这才是合理的。因而,公司将自产的产品作为固定财物运用,因现已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不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则的景象,不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进一步剖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视同出售”景象,其视同出售交纳的增值税只交税不抵扣,这就相当于企业“购进”一项固定财物,其进项税金是不允许抵扣的。为此,《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第二条就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物品怎么交税中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归于法令第十条规则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财物,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二)非正常丢失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交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依据上述方针规则及剖析,咱们可以得出愈加合理的方针了解: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假如首要就可以确认制造的财物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与应税产品分隔核算其耗用的物资动力等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也不视同出售。出售时,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假如首要就确认是用于出产产品,且其耗用的物资和动力等进项税金现已抵扣,则自产产品用于“视同出售”景象时,需求按视同出售处理。出售时,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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