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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9:28

律师在处理案子的时分不是想当然的处理,也是具有手续流程的,许多人在处理案子的时分都是依照国家规则实施的,这样关于律师以及当事人来说才是公正的。本文刑事律师为您具体介绍律师处理刑事案子指引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和辅导律师在参加刑事诉讼中依法实施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中心六部分规则”),结合律师处理刑事案子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实施辩解与署理责任,其人身权力和诉讼权力不受侵略。
第三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事务中,有必要遵循国家法令、法规,有必要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有必要坚持依法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令的正确施行的准则,毋忝厥职,仔细负责,不得危害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解人或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帮忙,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托付人的毅力约束。
第六条 律师处理刑事案子应当保存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托付人的隐私。
第七条 律师不得承受同一案子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事务,能够托付异地律师代为查询、搜集依据,也可恳求异地律师帮忙会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撑。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能够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许他们的法定署理人、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人的托付,或许承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使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给法令帮忙或担任辩解人;能够承受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指使律师担任诉讼署理人;能够承受刑事案子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律师担任申述案子的署理人;能够承受被不申述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律师代为申述;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吊销案子的决议后,能够承受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的托付,指使律师代为申述或申述。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或许满意托付人指名托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律师收案应别离依据下列状况处理托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帮忙,须在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
(二)担任辩解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或许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子被害人或许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署理人,须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子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署理人的诉讼署理人,能够随时承受托付;
(五)担任二审辩解人或诉讼署理人,须在一审判定宣告今后;
(六)担任申述案子的署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或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吊销案子、不申述的决议作出之后;
(七)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在侦办阶段延聘律师的,须获得侦办机关的赞同;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许其他人代为托付的,须在会晤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认。
第十二条 律师受理刑事案子,应当在侦办、检查申述、一审、二审、申述各阶段别离处理托付手续;也能够一次性签定托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托付书。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案子须处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署《托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托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托付人签署《授权托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托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后,应处理收案挂号,编号后树立卷宗。
第十五条 关于需求供给法令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能够指使律师承办,但须按本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托付手续。
第十六条 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辩解或许署理。但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运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隐瞒现实的,或许托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实施职务的,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许署理。
律师因为以上事由免除托付联络,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赞同,并记载在卷。
第二节 结案
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刑事事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收拾檀卷归档。
第十八条 办案中提早免除托付联络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阐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收拾檀卷归档。
第三章 在侦办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帮忙
第一节 承受托付
第十九条 侦办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办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办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律师事务所能够承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其他人的延聘,指使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能够为其恳求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朋处理托付手续,拜见本标准第十三条。
第二节 与侦办机关联络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承受托付后,应及时与侦办机关获得联络,向其提交《授权托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向侦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 会晤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会晤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其居处、单位或许律师事务所进行。会晤时其他人不该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许盲、聋、哑人的,律师会晤时其法定署理人或许的近亲属应该在场。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求通过赞同。
第二十四条 关于不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提出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求通过赞同。律师有官僚求侦办机关依照《中心六部分规则》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组织会晤。侦办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关于侦办机关不依法组织会晤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分反映,要求纠正。
第二十五条 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办机关提出书面恳求并得到赞同。侦办机关不赞同会晤的,律师能够要求其出具书面决议。假如不是案情或许案子性质自身触及国家秘密,律师能够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分反映。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带着以下证明、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晤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律师自己的律师执业证;
(三)托付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咨询其是否赞同延聘本律师。如表明赞同应让其在延聘律师的《授权托付书》上签字供认;如表明不赞同应记载在案并让其签字供认。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时能够向其了解有关案子的状况,包含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天然状况;
(二)是否参加以及怎样参加所涉嫌的案子;
(三)假如供认有罪,陈说触及科罪量型的首要现实和情节;
(四)假如以为无罪,陈说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纳强制办法的法令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纳强制办法后的其人身权力及诉讼权力是否遭到侵略;
(七)其他需求了解的状况。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拘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则,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作业借给其运用,不得进行其他违背法令规则的活动。
第三十条 律师会晤结束后应与拘押场所处理犯罪嫌疑人交代手续。
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应制造会晤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览或许向其宣读。假如记载有遗失或许过失,应当答应犯罪嫌疑人弥补或许改正。在犯罪嫌疑人供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能够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赞同。
会晤时侦办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律师可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决议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刻、次数,要求侦办机关予以组织。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不受不合法干与。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
第三十三条 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供给法令咨询,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办法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令规则;
(二)有关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逃避的法令规则;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办人员的发问有照实答复的责任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回绝答复的权力;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力,对侦办人员制造的讯问笔录有核对、弥补、改正、附加阐明的权力以及在供认笔录没有过错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办机关应当将用作依据的判定结论向他奉告的权力及能够恳求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的权力;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解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述权和指控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则;
(九)刑法关于自首、建功及其他相关规则;
(十)有关刑事案子侦办统辖的法令规则;
(十一)其他有关法令问题。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恳求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 律师向侦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晤犯罪嫌疑人后,假如以为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契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能够自动为其恳求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有怀孕或许哺乳自己的婴儿;
(四)侦办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的拘留拘捕办法已超越法定期限;
(五)法令规则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恳求取保候审,承办律师以为契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能够为其恳求取保候审,也可帮忙其直接向侦办机关恳求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恳求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恳求书。恳求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律师名字、通讯地址及联络方法,恳求现实及理由,确保方法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确保人。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为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恳求后,可要求侦办机关在七日内作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答复。关于不赞同取保候审的,律师有官僚求其阐明不赞同的理由,并能够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分反映。
第六节 署理申述和指控
第三十八条 律师依据向侦办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子状况,以为确有依据的,可承受犯罪嫌疑人的托付,署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述,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律师依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子状况和其他有关依据资料,以为侦办人员在办案中违背法令规则,侵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力、诉讼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或许以为侦办机关统辖不妥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托付,署理其向有关部分提出指控。
第四章 在检查申述阶段担任辩解人或诉讼署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四十条 刑事案子由侦办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检查申述后,律师能够承受犯罪嫌疑人自己或其亲朋的托付担任辩解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朋处理有关手续拜见本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子由侦办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检查申述后,律师能够承受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许法定署理人、近亲属的托付担任诉讼署理人,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处理手续。拜见本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则。
第四十二条 律师承受托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托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查阅、摘录、仿制案子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托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判定资料。诉讼文书包含立案决议书、拘留证、赞同拘捕决议书、拘捕决议书、拘捕证、搜查证、申述定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包含法医判定、司法精神病判定、依据技术判定等判定性文书。摘录、仿制时应确保其精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录、仿制的资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会晤和通讯
第四十五条 检查申述阶段辩解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不需求通过检察机关赞同,会晤时检察机关也不该派员在场。会晤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标准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则。
第四十六条 辩解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讯应注明律师身份、通讯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讯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状况及其对案子的定见。
第四十七条 辩解律师能够与犯罪嫌疑人通讯,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或许阻碍侦办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朋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 辩解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讯,应保存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检。
第四节 查询和搜集案子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律师查询、搜集与案子有关的资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 经自己赞同,辩解律师能够向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案子有关的资料,但事前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恳求并获得赞同。
第五十一条 律师能够向证人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搜集与案子有关的资料,但应事前征得自己赞同,并在查询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 律师查询笔录应当载明查询人、被查询人、记载人的名字,查询的时刻、地址;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查询人的基本状况,律师对证人照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藏匿罪证要负法令责任的阐明,以及被查询事项的基本状况。
第五十三条 律师搜集依据、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质料;无法提取原件的,能够仿制、摄影或许录像,但对仿制件、相片或录像应附有依据供给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律师在查询、搜集案子资料时,能够录音、录像。对被查询人录音、录像的,有必要经被查询人赞同。
第五十五条 律师摘录、仿制有关资料时,有必要忠于现实真象,不得假造、变造、望文生义。
第五十六条 律师查询、搜集依据资料时,依据需求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查询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律师制造查询笔录,应全面、精确地记载查询内容,并须经被查询人核对或许向其宣读。被查询人如有修正、弥补,应由其在修正处签字、盖章或许按指纹供认。查询笔录经被查询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终签署记载无误的定见。
第五十八条 检查申述阶段,辩解律师以为必要时,能够恳求人民检察院搜集、调取依据。
第五节 提出辩解或署理定见
第五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解人或诉讼署理人,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解、署理定见。
第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在检查申述阶段被超期拘押的,辩解律师有官僚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开释或改动强制办法,实施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力遭到损害或品格遭到凌辱的,辩解律师有权署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决议,被不申述人不服要求申述的,辩解律师能够在被不申述人收到决议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述。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决议,被害人不服的,署理律师能够在被害人收到决议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述。申述被驳回后,能够署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述,或许不经申述直接署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述。署理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按自诉程序处理托付手续。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子一审辩解人
第一节 收案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能够承受被告人或其亲朋的托付,指使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解人。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处理托付手续,参照本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能够承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使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解,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处理托付手续参照本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则进行。
第二节 检查统辖
第六十五条 律师承受托付后,应留意检查该案是否归于受案法院统辖。发现法院统辖不妥、侦办机关统辖不妥等景象,应及时以书面方法向法院提出,恳求退案和移交。
第三节 查阅、摘录、仿制案子资料
第六十六条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案子资料。
第六十七条 律师应当仔细查阅案子资料,了解剖析案子。案子资料应当包含申述书、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的复印件或许相片。短少上述资料的,律师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检察院弥补。
第六十八条 审判阶段的律师以为必要时可向侦办及检查申述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子有关状况,恳求供给有关资料,侦办及检查申述阶段的律师应予合作。
第六十九条 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案子资料,应当记明查阅、摘录、仿制案子资料的时刻、地址,并应注明檀卷页数,依据资料构成的时刻、地址及制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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