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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9:39
导读:夫妻离婚后,是从法令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彼此的权力和责任随之停止。可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育婴、教育的责任。离婚后,孩子由谁育婴,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生长的视点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能够洽谈确认,洽谈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育婴为准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育婴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育婴,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定或两边协议的数额付出孩子的育婴费。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日子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因为《子女育婴定见》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爸爸妈妈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可是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随父方日子: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
(2)母方有育婴条件不尽育婴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如母亲的日子环境显着对子女育婴晦气;母亲工作性质特别,不便于育婴子女;或许母亲违法犯罪,晦气于育婴子女等。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育婴归属问题,假如爸爸妈妈两边洽谈无效,则由人民法院归纳子女的权益、两边的育婴才能、育婴条件等各方面要素作出判定。实践中应当留意以下方面:
(1)肯定优先直接育婴条件
爸爸妈妈两边均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爸爸妈妈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2)相对优先直接育婴条件
《子女育婴定见》第4条规则,父方与母方育婴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定见。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有了必定的区分和判断才能,能够表达自己的志愿,因而,《子女育婴定见》第5条规则,爸爸妈妈两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4)协议轮番直接育婴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爸爸妈妈一方直接育婴外,也能够考虑由爸爸妈妈两边轮番育婴。《子女育婴定见》第6条规则,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育婴子女的,能够允许。
假如在离婚时夫妻两边都回绝直接育婴子女或许争抢直接育婴子女,依据《子女育婴定见》第20条的规则,在离婚诉讼期间,能够先行裁决暂由一方直接育婴,以保证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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