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7:25
公司法是对公司相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则的法令,而公司法中的有些规则是具有强制性的,公司需求恪守这些强制性的规则,不然需求承当相应的责任,那么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有什么
一、对公司为股东供给担保的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公司章程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则的,不得超越规则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
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二、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号和居处;
(二)公司运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
(五)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刻;
(六)公司的组织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号和居处;
(二)公司运营范围;
(三)公司建立方法;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法和出资时刻;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十)公司的闭幕事由与清算方法;
(十一)公司的告诉和布告方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四、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
(二)推举和替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抉择;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许改变公司方式作出抉择;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方式一起表示同意的,能够不举行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抉择,并由整体股东在抉择文件上签名、盖章。
五、对举行暂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则
1、《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准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举行暂时会议的,应当举行暂时会议。
2、《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本法规则人数或许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本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四)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六)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景象。
3、《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
董事会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责任的,监事会应当及时招集和掌管;监事会不招集和掌管的,接连九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4、《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告诉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告诉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布告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事项。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有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包含对公司为股东供给担保的强制性规则、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则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有什么
一、对公司为股东供给担保的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公司章程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则的,不得超越规则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
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
二、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号和居处;
(二)公司运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
(五)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刻;
(六)公司的组织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号和居处;
(二)公司运营范围;
(三)公司建立方法;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法和出资时刻;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十)公司的闭幕事由与清算方法;
(十一)公司的告诉和布告方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四、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
(二)推举和替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抉择;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许改变公司方式作出抉择;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方式一起表示同意的,能够不举行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抉择,并由整体股东在抉择文件上签名、盖章。
五、对举行暂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则
1、《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准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举行暂时会议的,应当举行暂时会议。
2、《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本法规则人数或许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本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四)董事会以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六)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景象。
3、《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
董事会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责任的,监事会应当及时招集和掌管;监事会不招集和掌管的,接连九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4、《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告诉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告诉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布告会议举行的时刻、地址和审议事项。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有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公司法的强制性标准规则包含对公司为股东供给担保的强制性规则、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则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