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离婚手续与他人同居 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6:46吴先生经人介绍知道了曹女士,二人相识不久,正赶上吴先生家拆迁。为了取得更好的寓居条件,吴先生仓促的与曹女士成婚,以便将曹女士的户口签过来。二人成婚后发现对互相都不是非常了解,常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吵起来,乃至大打出手。因为不胜忍耐这段婚姻,吴先生以单位借调为托言,与曹女士分家。
分家后的吴先生在两年前的一次聚会上见到了马小姐。经过几回触摸后,吴先生发现马小姐不光聪明美丽,还非常的善解人意,正是自己寻找多年的终身伴侣,登时生出了一股敬慕之情,决议与其进一步触摸。两边爱情开展的很顺畅,过着只羡鸳鸯不羡仙的幸福生活,这让吴先生简直忘记了曹女士的存在。
本年春天,现已与吴先生分家多年的曹女士,听说了吴先生在外地与另一女子同居的工作,感到愤恨不已。但是一思及二人现已分家多年,成婚时又没有什么爱情根底,也就逐渐的停息了怒火,升起了想要离婚的主意。所以,当晚曹女士回家对母亲说出了这个主意。曹母以为,离婚能够,但是曹女士的年纪现已不小了,应该具有一套归于自己的住宅。对此,曹女士表明附和。但是以她对吴先生的了解,他必定不会将房子让给她。为了保住宅子,曹女士动起了脑筋。
她经过多方探问,知道了吴先生在外地的住址,悄悄的来到了吴先生寓居的城市。拍下了很多吴先生与马小姐共处的相片。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依据曹女士供给的相关依据,法院同意了他们的离婚恳求。并将房产判给了曹女士,而曹女士要向吴先生付出必定的差额。接到判决书的吴先生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议,他与马小姐相识肯定是在分家满两年后。在他的回忆中,分家满两年不就证明婚姻无效了吗?为什么还要以婚外恋为理由,判他给予曹女士补偿呢?
律师主张
分家满两年是法院同意离婚的条件之一,并不是说只需分家满两年之后就主动离婚。吴先生对这一问题的知道是过错的。此外,在正式处理离婚挂号前,一方有跟别人同居的现实的,要对无过错方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