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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0:14

【案情】
甲10岁时,爸爸妈妈离婚,甲随其母李兰日子。1年后,李兰再婚,继父王刚与李兰一同照料甲的日子。王刚与李兰婚后生一子王乙。后王刚逝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承继人的身份承继继父王刚的遗产,遭到王乙的对立。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王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定支撑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属一同继子女要求承继继父产业而引起纠纷的案子。首要涉及到我国《承继法》中继子女的承继权问题。
根据子女与爸爸妈妈之间的法令联系的不同,子女可以被区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法定婚姻联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指经过必定法令程序,将别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加以抚育,而发生的一种法令拟制的子女;继子女,是指老公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我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按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子女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根据该条规则,只需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形成了抚育联系,不管这种抚育联系是彼此的仍是单向的,继子女都能获得对继爸爸妈妈遗产的承继权。
该案中,甲母亲李兰在甲10岁时,改嫁给王刚,此刻甲没有成年,按照相关的法令规则,甲母和甲的生父都有抚育甲的责任。从上述案情中可知,因为甲随李兰一同与王刚日子,李兰抚育甲的行为,是与王刚一同施行的,因而,根据王刚这种事实上的抚育行为,咱们可以确定王刚和甲之间形成了抚育联系,按照我国《承继法》的规则,甲有权力作为继子承继继父王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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