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权官司中的亲属关系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7:01在司法实践中,在继承权胶葛的案子中,法官为了对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联络有清晰的知道,往往会要求诉讼当事人出示一份亲属联络证明文件,那么法定继承权官司中的亲属联络证明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法定继承权官司中的亲属联络证明怎样处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刊出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联络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联络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自己与联络人之间的亲属联络证明;
3、托付别人代为处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
4、联络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5、公证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资料。
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资料及证明的要求或许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
每一个县市都有公证处 ,没有清晰的地域约束。
二、亲属联络证明格局
亲属联络证明
XX公证处:
我单位员工(或我村乡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世,生前住X,于X年X月X日在X因X逝世,其亲属联络如下:
1、XXX的父、母亲名字X,X年X月X日出世,现住X。(或父、母亲名字X,X年X月X日在X因X逝世)。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世,现住X。(如原爱人已逝世的请写明逝世时刻,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刻)。
XXX的原配逝世后(或离婚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爱人的名字、出世时刻、现住址)。
3、XXX与原配所生养的悉数子女(包含收养子女)的名字、出世时刻、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爱人所生养的悉数子女(包含继子女)的名字、出世时刻、现住址。
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逝世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逝世,已逝世子女的爱人和子女的状况)。
4、XXX的兄弟姐妹的名字、出世时刻、现住址。(如有已逝世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逝世)。
5、XXX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名字、出世时刻、现住址。(如已逝世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逝世)。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
出证明人的名字:_______
职务: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
X年X月X日
三、亲属联络的简介
亲属是依据婚姻、血缘和法令拟制而构成的社会联络。我国法令所调整的亲属联络包含夫妻、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姊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爸爸妈妈、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联络的人或许分归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肯定有亲属联络。
依据亲属联络发作的原因,能够将亲属分为爱人、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含天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先人具有血缘联络的亲属;后者是指互相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络,但法令因其契合必定的条件,承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平等权力和责任的亲属,如继爸爸妈妈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便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爱人外以婚姻联络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包含血亲的爱人、爱人的血亲、爱人的血亲的爱人,姻亲之间只要在法令特别规定的状况下才具有权力责任联络。
血亲还能够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络,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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